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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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chattel; movable; move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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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是指所有可移動之物,有形或無形,現有的或未來獲取得的,均無不可。動產包括設備、存貨、農產品、不動產附著物、待砍伐的樹木、待開采的礦物、應收賬款(包括那些被出賣的)、票據、物權憑證、出租的有形動產以及擔保物的收益。
動產和不動產之區分,重點在於位置移動對其價值的影響,對動產而言,“能動”為其基本特點,其容易移動位置且價值不會因移動而受影響,不動產則大相徑庭,不動產的位置固定不支,一般不能移動,或者移動會導致其價值受到重大損失,這是二者區別的重要原因。基於以上原因,二者在物權變動方式、特權形態等諸多方面存在重大區別。如動產可以移轉占有設定動產質權,不動產則不可;在物權變動中,動產的公示方式為交付占有,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則為登記,這樣動產買賣就因交付而轉移所有權,而不動產則必須辦理登記才能轉移所有權。
(1)所有權人限制。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客體,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同。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生變動效力。
(3)設立的他物權類型不同。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而動產可設定質權和留置權。
(4)不動產發生相鄰關係。不動產由於不能移動,相鄰的占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衝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調。所以,民法上有專門處理不動產相鄰關係的條文,以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相鄰關係。
(5)地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而因動產引起的民事訴訟,則依普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動產的善意取得
動產的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受讓人以動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受讓而占有該動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動產所有權。
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動產的善意取得亦受限制。出讓人讓與的動產若是貨幣或者無記名有價證券之外的盜贓物或者遺失物,受害人或者遺失人有權向善意取得人請求返還原物。善意取得人應當返還,善意取得人返還後可以向讓與人追償。盜贓物包括盜竊物、貪污物、搶劫物、搶奪物,不包括因欺詐、脅迫而獲取的物。倘若該盜贓物或者遺失物是由善意取得人在拍賣市場、公共市場或者在販賣與其物同類之物的商人處購得的,受害人或者遺失人需償還其購買之價金,方能取回其物。盜贓物或者遺失物若是貨幣或者無記名有價證券,受害人或者遺失人無權向善意取得人請求返還原物,只能向出讓人請求返還同種類物或者請求其它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