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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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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Adjacent Relation)

目錄

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的特征

  第一、相鄰關係的主體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時所體現的利益。

  第三、相鄰關係的內容主要是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給與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權利因此受到限制。

相鄰關係的調整原則

  在實際生活中,相鄰人因相鄰不動產的權利的行使必然地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關係,如果處理不好,就會發生矛盾,產生糾紛,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因此,應當按照法律關於相鄰關係的原則和各項具體規定妥善、正確地處理相鄰關係。相鄰關係和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一樣,受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此,處理相鄰關係必須遵守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我國法律對處理相鄰關係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據此,處理相鄰關係應遵循下列三項原則:

  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相鄰關係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對於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直接關係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處理相鄰關係應當以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為原則。例如,甲、乙、丙三個承包經營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連,其土地都是長期依靠同一條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處於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處於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處於下游。由於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滿足土地灌溉的需要。這時,甲或乙都不能截斷溪流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確處理用水相鄰關係,把有限的水用於三人最需要、經濟效益最大的地塊,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促進生產的發展。

  2.團結互助。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人與人的關係在本質上都是一種互助協作的關係。這根源於勞動人民在社會主義生產關係中的共同利益,與以私有製為基礎的社會關係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夠依團結互助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例如,在乙必須通過甲的土地才能從公用通道到達乙的土地時,甲應當允許。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高地的自然流水應當允許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損失。

  團結互助原則還要求相鄰人應當協商解決相鄰糾紛,應當互諒互讓、尊重對方的權益;不能只顧自己的利益而無視鄰人的合法權益。

  3.公平合理。我國法律嚴格保護民事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鄰關係從本質上是對一方權利的需要,從社會整體利益考慮作出的規定;不僅不與保護民事權利的原則相矛盾,而且是對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的更充分的保護。因此,應當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係,一方權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權利的限制都必須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內為之;並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亦應承擔一定的義務。例如,相鄰一方因架設電線或埋設電纜、管道必須使用他方的土地,他方應當允許,但使用的一方應當選擇危害最小的地點和方法安設,對所占用的土地和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且應於事後清理現場。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是處理相鄰關係的三項原則。這三項原則又是互相聯繫的:在實際處理相鄰關係的時候,應當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利和利益,綜合考慮這三項原則的精神,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出發,本著團結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處理相鄰關係。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不動產的相鄰關係

  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自己承包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係。這種相鄰關係對於乙來說,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於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無損於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特征:

  第一,相鄰關係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並不是財產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所引起的和鄰人有關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噪音影響鄰人休息,對於財產本身的歸屬並不發生爭議。

  第三,相鄰關係的發生常與不動產的自然條件有關,即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應當是相鄰的。如上例承包經營人乙不通過承包經營人甲的土地不能到達自己承包的土地。如果甲、乙之間的土地一個在河北,一個在西藏,自然就不可能發生這種通行關係。所謂“相鄰”,不以不動產的直接相鄰為限。例如甲、乙兩村處於同一條河流的上下游,兩村雖然不直接相鄰,但亦可能因用水、流水、截水與排水關係,而有相鄰關係適用的餘地。

相鄰關係的種類

  相鄰關係的範圍非常廣泛,情況也很複雜,這裡只列舉幾類常見的相鄰關係。

  1.相鄰土地使用關係。

  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或土地,處於鄰人的土地包圍之中,非經過鄰人的土地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雖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較高的費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過鄰人的土地以到達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選擇道路時,應當選擇最必要、損失最少的路線: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開闢大道;能夠在荒地上開闢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開闢。通行人還應對因通行給鄰地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歷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權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礙鄰人通行。如果確實需要改道,應取得鄰人的同意。

  2.相鄰防險、排污關係。

  相鄰一方在開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窯、築水渠、修糞池等)、建築施工(如蓋高樓、修圍牆) 時,不得使鄰地的地基發生動搖,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相鄰一方的建築物有傾倒的危險,威脅鄰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鄰一方應當採取預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相鄰他方在對方未盡此義務的情況下,有權要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相鄰人,尤其是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在生產、研究過程中,排放廢氣、廢水、廢渣,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相鄰他方對超標排放,有權要求相鄰人排除妨害,即按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治理,而且對造成的損害還有權要求賠償。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係。

  相鄰人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著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水流經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應當共同協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損失。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的自然流水流經其地,不得擅自築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註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土地上。

  4.相鄰管線安設關係。

  相鄰人因埋設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氣管,架設線路如輸電線路、通訊線路,需要經過他方的土地時,他方應當允許。但相鄰方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法安設。相鄰人還應對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並於事後清理現場。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係。

  相鄰人在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築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以免影響鄰人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相鄰各方應當註意環境清潔、舒適,講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鄰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則,鄰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

  6.相鄰竹木歸屬關係。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時,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的原則。

  對於相鄰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並影響自己對土地的使用,如妨礙自己土地的莊稼採光,相鄰人有權請求相鄰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經過請求不予除去,相鄰人可以自行除去。當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對相鄰人的財產使用並無影響,則相鄰人無權請求除去。

  不動產權利人因上述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相鄰關係制度的基本原則

  土地通行和占用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土地通行和占用的相鄰關係時應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鄰一方因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必須臨時或長期通過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准許。因此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通行一方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二、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設電線、埋設管道等需要臨時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的,他方應當允許。占用的一方如果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複原狀,賠償損失

  第三、發生矛盾在經過調解無效時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建築物內通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建築物內通行的相鄰關係時應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須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

  第二、因堵塞而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複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如果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用水與排水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係時應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鄰多方共臨同一水源時,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響相鄰方的用水。相鄰一方擅自堵截、改變水路或者獨占自然用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因此造成他方損失的,截水一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排水一方應當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如果因此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受益人應當給受害人適當的補償。

  第三、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的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開挖土地

  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時,應註意他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築物的安全。如果因此而影響他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種植林木

  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種植林木的,應當註意不影響他方土地或者建築物的正常使用。

  如果一方種植的林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土地或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責令林木種植人消除危險、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處理糾紛,如當事人達不成協議時,可提起訴訟。

  房屋滴水

  相鄰一方建造房屋應儘量避免房檐滴水對他方造成的損害。

  因相鄰房屋滴水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對有過錯一方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過錯方排除妨礙或者賠償損失。

  採光與通風

  相鄰各方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必須與鄰居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和採光。

  相鄰一方違反有關規定修建建築物,影響他方通風采光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原狀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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