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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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Ownership of the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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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是動產所有權的對稱。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動產指無法移動或移動後會導致形狀、性質改變的物。
不動產所有權的特點在於其移轉必須採取特定的方式。綜觀各國立法,主要有3種:
1、英美法國家多採取地券交付制度,即在初次登記不動產時,由登記機關依法確定不動產的權利狀態並製成地券,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地券隨當事人的讓與證書一起交登記機關審查記載。從而第三人可直接從地券中明確不動產的權利狀態。
2、德國法採取的是登記要件制度,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除依當事人合意外,尚須到登記機關登記,否則不生效力。
3、法國等國則採用登記公示制度,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一般依當事人的合意而產生效力,但不經登記也可在當事人間產生效力,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傳統上民法的物權編對不動產所有權皆列有專節,其內容在於規定不動產所有權、尤其是土地所有權行使的限制
不動產所有權包括土地所有權和房屋所有權。
(一)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以土地為其標的物,它是土地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對其所有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二)國家土地所有權
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對國家土地所有權做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三)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
(一)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以房屋為其標的物,它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並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係。可見,相鄰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