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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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Rights of Com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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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有享有所有權,包括公民之間的共有、法人之間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共有。
共有的特征[1]
與單獨所有權相比,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體方面,共有的權利主體具有多元性
共有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自然或者法人,這種主體的多元性使得共有區別於單獨所有(獨有或者個有)。另外,在共有關係中,多個主體之間的聯繫具有偶然性,即不以團體的結合關係為前提。但多數人共同所有一物,並不意味著共有是多個所有權,在法律上,共有物只有一個所有權,而由多人享有。
2.在客體方面,共有的權利客體具有統一性
共有物通常表現為一項尚未分割的統一財產,共有物是特定的,它既可以是獨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共有人不能分割共有物,也不能分別就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權;每個共有人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物,因此,共有不是分別所有權。
3.在內容方面,共有的權利內容具有雙重性
共有物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由各個所有人分別享有所有權,而只能由各共有人共同對共有物享有所有權,每一個共有人的權利及於整個共有財產,因而不同於區分所有。在共有關係內部、各個共有人或是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或是按各自的份額,對共有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共有關係外部,可以作為以一個單一的所有權整體出現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共有的種類[1]
按照共有關係產生的根據,可以將共有分為法定共有和約定共有。法定共有是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約定共有是依合同約定產生。
按照共有的內部關係,可以將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按照份額的共有,共同共有則是不分份額的共有。
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種類的所有權,而是同種類或者不同種類的所有權間的聯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組織、集體組織、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進行各種協作,如聯營,都會產生共有關係。民事立法之所以確立共有制度,是因為共有關係在民商事實踐中有廣泛的適用領域,對促進專業化協作,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促進與便利民商事生活具有重要意義。
1.共有財產的管理
②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③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2.共有財產的分割
①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②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在共有的概念中要區分共有和公有的關係問題。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是指社會經濟制度,即公有制。就公有財產來說,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質上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第一,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多個共有人,而公有財產的主體是單一的,在我國為國家或集體組織。全民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財產則屬於某集體組織成員集體所有。
第二,公有財產已經脫離個體而存在,它既不能實際分割為個人所有,也不能由個人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財產權利。在法律上,任何個人都不能成為公有財產的權利主體。
準共有是相對於共有而言,共有針對的是所有權,而準共有針對的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