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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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共有(Quasi-com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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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共有是指數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數人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
第一,準共有的標的物是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亦即,準共有的客體只能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人格權和身份權等人身權不可以作為準共有的客體或者標的。
第二,準共有即準用共有的有關規定,各人就所有權之外的財產究竟是準用共同共有還是準用按份共有,應視其共有關係而定。
第三,準共有準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規範該財產權的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如果有,則首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準共有是相對於共有而言,共有針對的是所有權,而準共有針對的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比如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共同享有用益物權,等等。
就共有定義本身而言,按照概念理解,共有不僅包括所有權共有,而且還包括其他財產權共有,如對他物權的共有,這種共有在民法理論上叫“準共有”。關於此,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事立法中多有規定,我國《物權法》也確立了準共有,並規定,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可見我國《物權法》承認了對他物權的共有,即準共有。在民法學理論上,所謂準共有,是指數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