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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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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自留地

  自留地是指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自留地的介紹

  自留地生產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自留地的數量決定於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1955年11月公佈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運動中,一些地方將自留地收歸集體,1960年以後逐步恢復。198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國家農業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規定,可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開荒地的數量,最多不超過當地耕地面積的15%。同時還規定有荒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劃撥適當數量的自留山,以鼓勵農民植樹造林。在牧區,集體牧民可劃撥小片自留草場,用於飼養一定數量的自留畜。

  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和集體化時期的產物,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小塊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自留地生產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由於農村土地所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所以農民個人對自留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但免交農業稅費。自留地的數量決定於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改革開放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後,取消自留地,融合在承包地里。

  1979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村集體土地一律採取了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個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納入實行承包經營的土地範圍。

自留地的法律規定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徵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徵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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