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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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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權(Ownership of Movables)

目錄

動產所有權的定義[1]

  動產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動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動產所有權是以動產為客體的所有權。動產所有權的客體非常廣泛,一般來說,除土地、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附隨物以外的財產,都是動產。

  隨著社會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與科技的發展,人類對自然的利用能力不斷加強,動產的類型呈日趨繁多的趨勢。就其形態而言,動產所有權可分為一般動產所有權與特殊動產所有權。一般動產所有權是以動產為客體在權利行使上具有所有權一般特征的動產所有權,特殊動產所有權是指以某種不同於一般動產的物為客體,在權利行使與權能分離上具有特殊性的所有權,特別動產所有權一般專指貨幣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的特征[1]

  與不動產所有權相比,動產所有權具有以下幾個特殊性:

  1.動產所有權標的物特殊性

  不動產所有權的標的物一般只能是固體,而動產所有權的標的物既可以是固體,也可以是液體、氣體。可見,相對於不動產所有權來說,動產所有權的標的物具有特殊性,其表現形態呈現出多樣化。

  2.動產所有權取得方式特殊性

  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主要是繼受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比較少見,因此不動產所有權取得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行為,而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既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繼受取得,故而動產所有權取得的原因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或其他法律原因。

  3.動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的法律規制特殊性

  不動產資源稀缺,能真正獲得所有權的人少之又少,為滿足不能獲得所有權人的需要並促進物的有效利用,法律設計了完善的非所有人利用不動產的方式,這表現為不動產用益物權特別發達,而動產為標的的用益物權則極為罕見。

  4.動產所有權國家干預程度特殊性

  不動產因為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國家往往給予更多的干預,在不動產權利變動過程中,國家出於權利安定性的考慮,一般要求進行不動產登記,而動產因重要性程度相對較低,對動產的干預則相對要少,在動產權利變動時,法律一般要求能顯示權利變動的占有交付即可。

動產所有權與不動產所有權的區別[1]

  按照所有權客體,進行劃分分為動產所有權與不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為客體的所有權為動產所有權,如某人對其購買的洗衣機的所有權;以不動產為客體的所有權為不動產所有權,如某人對其購買的房屋的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的區分意義主要體現在界定兩者之不同:

  其一,取得方式不盡相同。在傳統民法中,善意取得先占等是動產所有權取得方式,不動產所有權通常沒有此類取得方法。

  其二,變動之公示方法不同。動產所有權變動一般以交付為公示方法(少量動產如汽車、船舶、飛行器等之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動產所有權之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

  其三,法律限制不同。法律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要多於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

動產所有權取得的特殊情況

  (1)善意取得。原物由無處分權的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如果其以合理價格有償受讓,轉讓合同有效,且此物已經交付或已經登記,則該善意第三人即時取得該物所有權。但如果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或原物尚未交付,或者合同無效而從無處分權人那裡取得財產,則所有權人有權向該第三人請求返還原物。不動產也適用善意取得。

  (2)拾得遺失物遺失物是指權利人遺忘於某處,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權利人應當按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遺失物自發佈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3)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隱藏物。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權利人不明的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添附。是指不同權利人的物混合在一起成為一個新物,或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為新物的事實狀態。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情形。其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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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石春玲.《物權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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