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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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損失(Loss on arra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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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損失是指企業按照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應計人營業外支出的債務重組損失。
對於債務重組損失可通過以下方式確定其金額,即:債務重組損失=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現在或將來受償金額-壞賬準備。如果債權人未提壞賬準備,可通過賬麵價值直接減去受償金額來確定。在這個計算式中,“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一般為債權面值即本金或原值,有利息的為面值與利息之和,有溢價、折價的,為面值加尚未攤銷溢價(或減尚未攤銷的折價),“現在或將來受償金額”,如果是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以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而定。“壞賬準備”金額,按債務重組損失占全部應收債權的比例來沖減該項債權計提的壞賬準備金。
【例】巨集達公司於1990年5月5日,銷售給飛達公司材料一批,不含稅價款200000元,增值稅率17%。8月6日,飛達公司因財務發生困難,無法按合同規定償還債務,經雙方協商,巨集達公司同意減免飛達公司40000元債務,餘額現金立即清償。巨集達公司計提壞賬
準備1170元。巨集達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1.計算的應收賬款賬面餘額與收到的現金的差額為:應收賬款的賬面餘額為234000元,減收到現金194000元,差額為40000元,扣除壞賬準備金200元(1170×40000/234000)之後的餘額為39800元,為債務重組損失。
2.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94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39800
壞賬準備 200
貸:應收賬款 234000
以上會計處理應註意:(1)列入營業外支出的債務重組損失應是扣除壞賬準備金之後的餘額部分39800元,而不是40000元;(2)壞賬準備金1170元為正常收回的應收賬款194000元和收不回的40000元共同計提的,正常收回的應收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金不能在此沖銷,應當在期末計提壞賬準備金時一併調整,在此沖銷的應當是債務重組收回部分計提的壞賬準備,即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