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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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 (Offs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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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
抵銷作為民商法上債消滅的一種原因和重要制度,為各國立法所肯認。如法國民法典第1290條規定:“債務人雙方雖均無所知,根據法律的效力仍可發生抵銷,兩個債務自其共同存在起,在同等的數額的範圍內互相抵銷。”日本民法典第506條規定:“抵銷,依當事人一方對其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而進行。在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中,就定金、破產企業債權、合同之債的抵銷作了相應的規定,形成了我國抵銷制度立法的基本架構。
我國《合同法》第99條中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抵銷也是債的消滅的原因,並且用抵銷方式消滅債,可便利當事人雙方,節省交易成本。此外,抵銷還有擔保作用。
1、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 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屬於形成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
2、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於當事人的約定。
1、抵銷可節省給付的交換,降低交易成本。
抵銷也是債的消滅的原因,並且用抵銷方式消滅債,可便利當事人雙方,節省交易成本。因為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給付的債務時,若各方均須履行自己的債務,雙方就要相互交換給付,勢必增加給付的費用。
2、抵銷還有擔保作用。
當事人雙方互負同類債務時,若其中一方的資力惡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應的履行。實行抵銷,即使另一方不能履行債務,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抵銷一般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
2、雙方互負債務,必須其給付種類相同。《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這裡規定的就是合意抵銷。
3、須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須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
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在:
1、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全部或者部分消滅
當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消滅。當雙方所負債務額不等時,債務數額小的一方的債務消滅,債務數額大的一方的債務部分消滅,債務人對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負清償義務。在合意抵銷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抵銷的效力作出約定。
2、抵銷具有溯及效力
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抵銷的溯及力。通常認為,抵銷具有溯及力,抵銷的溯及力表現為:其一,自得為抵銷時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利息債務;其二,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其三,得抵銷的情形發生後,就一方當事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