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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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Extinction of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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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又稱為“債的終止”,是指依債的關係當事人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不復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債的關係為一動態的財產關係,有其發生至消滅的過程。“債權系法律世界中之動態因素,含人死亡之基因,目的已達,即歸消滅。”《合同法》第六章權利義務終止第九十一條至第一百零六條是關於債的終止的法律依據。
債的消滅原因大致有四類:
1、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消滅,如免除、解除。
2、基於債的目的達到而消滅,如清償、混同。
3、基於債的目的不能達到而消滅,如給付不能。
4、基於法律規定。
債的消滅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債的關係不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終止。
2、從權利和從義務一併消滅。債的關係消滅的,依附於主債權債務的從屬債權、債務,如擔保、違約金等一併消滅。
3、負債字據應當返還。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明,債的關係消滅的,債權人應當將債務人的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因故不能返還的,應向債務人出據債務已經消滅的字據。
4、在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後契約義務。後契約義務是在債的關係消滅後,依誠實信用原則在原債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違反後契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