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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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Extinction of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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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依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债的关系为一动态的财产关系,有其发生至消灭的过程。“债权系法律世界中之动态因素,含人死亡之基因,目的已达,即归消灭。”《合同法》第六章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债的终止的法律依据。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4、基于法律规定。
债的消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3、负债字据应当返还。负债字据是债权债务存在的证明,债的关系消灭的,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负债字据返还债务人,因故不能返还的,应向债务人出据债务已经消灭的字据。
4、在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是在债的关系消灭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债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