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币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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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币兑换主要是指主辅币兑换,残缺损伤票币兑换,人民币停用券和旧人民币、地方币的收兑。人民币的流通不仅要在总量上,而且必须在结构和质量上适应市场流通的需要。
人民币在流通中如果出现结构比例失当或质量过差,就会影响市场流通的正常进行,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因此,适时调节市场流通人民币的结构比例和及时回收、兑换损伤票币业务是银行出纳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银行经办现金业务的各个营业单位,都应积极、认真地办理这些业务。损伤票币兑换业务,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
(一)主辅票币的兑换
主辅票币的兑换工作一般由出纳的付款柜兼办,业务量大或兑换业务较多的行可以设立兑换专柜。主币兑换成辅币或辅币兑换成主币,银行出纳都应该热情办理。办理兑换时,应先由兑换人填制“兑换清单”,写明兑换单位、兑换金额和要求兑换的券别。兑换人填好兑换清单后,连同现金交给银行临柜出纳员,经核对现金数额与兑换清单相符后,将现金和清单一并交配款员复核,即办理配款手续。票币配妥,交临柜出纳员,经复核无误,向兑换人问清兑换金额,一次当面将所兑换的票币付给客户。经客户点收现金离柜,配款员方可将兑入款同其他现金混淆。为了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防止差错发生,在兑换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先收后换,要做到笔笔清,一户一清,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坚持复核。同时,银行要保留兑换清单,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残缺票币的兑换
人民币在市场流通中,由于使用日久会自然磨损,或由于水灾、水浸、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致使票币损伤残缺,不能继续流通使用。为了保持人民币的整洁和方便群众使用,银行出纳在收款中,根据挑剔残破票币的标准加以剔除。为了不使群众的利益损失,对于单位和群众手中持有的残缺票币,都要办理兑换。残缺损伤票币的兑换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根据不同情况,一般要体现两种不同的政策。自然磨损的票币从宽掌握,人为破坏的票币从严掌握。原则是:从实际出发,既要维护群众利益,维护人民币的信誉,又要对国家负责,防止少数不法分子投机取巧,分割多换,总之,要充分体现我国政府发行的人民币是对人民负责的。
1.残缺损伤票币兑换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55年5月8日公布《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兑换残缺票币分为:全额兑换、半额兑换和不予兑换。
(1)按照人民币原面额全额兑换的范围如下:
①票币纸质绵软,折叠搓磨破坏、虫蛀鼠咬的残缺部分占票币全幅面积四分之一,但能识别为真币,残缺部分没有挖割拼凑、取巧多兑迹象的。
②票币票面上虽有一些较大的破洞,但破烂部分不到票币全幅面积的四分之一,又无挖割拼凑现象的。
③纸币残缺两角.而残缺部分不到全幅面积四分之一的。
④票币行名、四角或中问券额字破裂成洞或残缺的。
⑤票币纸质较好而纸幅残缺一角达四分之一,应予以追查。如最后证明没有分割多换可能性的。
⑥票币纸质绵软,因折叠而缺去一角的。
⑦票面左端或右端残缺部分占全幅四分之一,其他部分也缺了一小角或有轻微残缺.未发现分割多换的迹象的。
⑧票面一端上角或下角残缺斜长部分占全幅面积的四分之一,纸质绵软,票面有小洞,或其他部分有轻微残缺,而无挖补拼凑多换可能的。
⑨同一券别的半截券,无挖补拼凑取巧多兑可能,经粘贴成纸幅面积相等,版别不同的。
⑩票币经火熏后,熏焦的残缺部分仍有票币的四分之三,并存有枯焦纸质,虽上端的冠字有损坏,但能辨别出是真票币的。
票币经水湿,中间下部的纸幅皱缩,或其他部分有残缺,但花纹图景明显,能辨别出是真票的。票币经火熏,左右下端残存部分存有枯黑而不齐的痕迹,残缺部分达四分之一,能判明确属火烧的。经油浸、水湿、污染的票币,污染较轻微,花纹及其他部分清楚,能辨别出是真票的。票币经油浸,但其图章、号码、冠字及花纹等尚清楚,能辨别出属真票的。票币经水湿,票面纸幅残缺且面积较大,已无行名,但花纹图景金额清楚,能辨别出属真票,无拼凑多换可能的。
(2)按照人民币原面额半额兑换的范围如下:
①票币两端残缺部分占票币全幅面积各四分之一以下,行名、冠字、号码、金额、图章等基本存在,图表花纹清楚,又无挖补拼凑现象的。
②纸幅磨破、粘补、水湿,票面尚存二分之一的票币,花纹图景明显,能识别是真票。纸幅面积约占票币二分之一的。
③票币原票面纸不足四分之三,缺少部分属拼凑而成,但不是故意破坏的。
④票币票面纸幅横直中断的半截票,其纸幅面积占全幅二分之一,花纹图景金额清楚的。
⑤票币票面纸幅斜缺部分约占票币全幅二分之一,图景花纹金额清楚,能辨认是真票,无挖补拼凑现象的。
(3)凡残缺人民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换:
①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②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的。
③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剔去一面的。
2.残缺损伤票币兑换手续
残缺损伤票币的兑换,关系到群众利益,一定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鉴定时要认真仔细。办理兑换时,应做到:
(1)兑换时,需经两人共同鉴定,当着兑换人的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兑换“全额”或“半额”的戳记。
(2)对于大宗的火烧、虫蛀、鼠咬、霉烂券等,需要放宽兑换标准时,要由兑换人所在地的政府或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银行要认真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领导在证明上签字盖章,方可兑换。
有些火烧币、霉烂币,由于损伤残缺比较严重,已不能捆扎,兑换后可按券别另行用纸进行封包,并附上证明和领导批示,封面上注明包内券别、张数、金额。经手人和出纳负责人共同签章证明。
(3)对于不予兑换的残缺票币,要打洞或盖“作废”图章,不得流通使用。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盖章,可不打洞、不盖章。不予兑换的票币和硬分币,均可退回原主。
(4)对确系故意损毁人民币者,应将所持票币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