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幣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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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幣兌換主要是指主輔幣兌換,殘缺損傷票幣兌換,人民幣停用券和舊人民幣、地方幣的收兌。人民幣的流通不僅要在總量上,而且必須在結構和質量上適應市場流通的需要。
人民幣在流通中如果出現結構比例失當或質量過差,就會影響市場流通的正常進行,給人民生活帶來不便。因此,適時調節市場流通人民幣的結構比例和及時回收、兌換損傷票幣業務是銀行出納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銀行經辦現金業務的各個營業單位,都應積極、認真地辦理這些業務。損傷票幣兌換業務,也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業務。
(一)主輔票幣的兌換
主輔票幣的兌換工作一般由出納的付款櫃兼辦,業務量大或兌換業務較多的行可以設立兌換專櫃。主幣兌換成輔幣或輔幣兌換成主幣,銀行出納都應該熱情辦理。辦理兌換時,應先由兌換人填制“兌換清單”,寫明兌換單位、兌換金額和要求兌換的券別。兌換人填好兌換清單後,連同現金交給銀行臨櫃出納員,經核對現金數額與兌換清單相符後,將現金和清單一併交配款員覆核,即辦理配款手續。票幣配妥,交臨櫃出納員,經覆核無誤,向兌換人問清兌換金額,一次當面將所兌換的票幣付給客戶。經客戶點收現金離櫃,配款員方可將兌入款同其他現金混淆。為了做到手續清楚,責任分明,防止差錯發生,在兌換過程中一定要堅持先收後換,要做到筆筆清,一戶一清,按規定的操作程式堅持覆核。同時,銀行要保留兌換清單,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殘缺票幣的兌換
人民幣在市場流通中,由於使用日久會自然磨損,或由於水災、水浸、蟲蛀、鼠咬、霉爛等特殊原因,致使票幣損傷殘缺,不能繼續流通使用。為了保持人民幣的整潔和方便群眾使用,銀行出納在收款中,根據挑剔殘破票幣的標準加以剔除。為了不使群眾的利益損失,對於單位和群眾手中持有的殘缺票幣,都要辦理兌換。殘缺損傷票幣的兌換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根據不同情況,一般要體現兩種不同的政策。自然磨損的票幣從寬掌握,人為破壞的票幣從嚴掌握。原則是:從實際出發,既要維護群眾利益,維護人民幣的信譽,又要對國家負責,防止少數不法分子投機取巧,分割多換,總之,要充分體現我國政府發行的人民幣是對人民負責的。
1.殘缺損傷票幣兌換標準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1955年5月8日公佈《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的規定,兌換殘缺票幣分為:全額兌換、半額兌換和不予兌換。
(1)按照人民幣原面額全額兌換的範圍如下:
①票幣紙質綿軟,摺疊搓磨破壞、蟲蛀鼠咬的殘缺部分占票幣全幅面積四分之一,但能識別為真幣,殘缺部分沒有挖割拼湊、取巧多兌跡象的。
②票幣票面上雖有一些較大的破洞,但破爛部分不到票幣全幅面積的四分之一,又無挖割拼湊現象的。
③紙幣殘缺兩角.而殘缺部分不到全幅面積四分之一的。
④票幣行名、四角或中問券額字破裂成洞或殘缺的。
⑤票幣紙質較好而紙幅殘缺一角達四分之一,應予以追查。如最後證明沒有分割多換可能性的。
⑥票幣紙質綿軟,因摺疊而缺去一角的。
⑦票面左端或右端殘缺部分占全幅四分之一,其他部分也缺了一小角或有輕微殘缺.未發現分割多換的跡象的。
⑧票面一端上角或下角殘缺斜長部分占全幅面積的四分之一,紙質綿軟,票面有小洞,或其他部分有輕微殘缺,而無挖補拼湊多換可能的。
⑨同一券別的半截券,無挖補拼湊取巧多兌可能,經粘貼成紙幅面積相等,版別不同的。
⑩票幣經火熏後,熏焦的殘缺部分仍有票幣的四分之三,並存有枯焦紙質,雖上端的冠字有損壞,但能辨別出是真票幣的。
票幣經水濕,中間下部的紙幅皺縮,或其他部分有殘缺,但花紋圖景明顯,能辨別出是真票的。票幣經火熏,左右下端殘存部分存有枯黑而不齊的痕跡,殘缺部分達四分之一,能判明確屬火燒的。經油浸、水濕、污染的票幣,污染較輕微,花紋及其他部分清楚,能辨別出是真票的。票幣經油浸,但其圖章、號碼、冠字及花紋等尚清楚,能辨別出屬真票的。票幣經水濕,票面紙幅殘缺且面積較大,已無行名,但花紋圖景金額清楚,能辨別出屬真票,無拼湊多換可能的。
(2)按照人民幣原面額半額兌換的範圍如下:
①票幣兩端殘缺部分占票幣全幅面積各四分之一以下,行名、冠字、號碼、金額、圖章等基本存在,圖表花紋清楚,又無挖補拼湊現象的。
②紙幅磨破、粘補、水濕,票面尚存二分之一的票幣,花紋圖景明顯,能識別是真票。紙幅面積約占票幣二分之一的。
③票幣原票面紙不足四分之三,缺少部分屬拼湊而成,但不是故意破壞的。
④票幣票面紙幅橫直中斷的半截票,其紙幅面積占全幅二分之一,花紋圖景金額清楚的。
⑤票幣票面紙幅斜缺部分約占票幣全幅二分之一,圖景花紋金額清楚,能辨認是真票,無挖補拼湊現象的。
(3)凡殘缺人民幣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兌換:
①票面殘缺二分之一以上的。
②票面污損、熏焦、水濕、油浸、變色不能辨別真假的。
③故意挖補、塗改、剪貼、拼湊、剔去一面的。
2.殘缺損傷票幣兌換手續
殘缺損傷票幣的兌換,關係到群眾利益,一定要做到手續清楚,責任分明,鑒定時要認真仔細。辦理兌換時,應做到:
(1)兌換時,需經兩人共同鑒定,當著兌換人的面,在殘缺票幣上加蓋兌換“全額”或“半額”的戳記。
(2)對於大宗的火燒、蟲蛀、鼠咬、霉爛券等,需要放寬兌換標準時,要由兌換人所在地的政府或其工作單位出具證明。銀行要認真進行調查,如果情況屬實,領導在證明上簽字蓋章,方可兌換。
有些火燒幣、霉爛幣,由於損傷殘缺比較嚴重,已不能捆扎,兌換後可按券別另行用紙進行封包,並附上證明和領導批示,封面上註明包內券別、張數、金額。經手人和出納負責人共同簽章證明。
(3)對於不予兌換的殘缺票幣,要打洞或蓋“作廢”圖章,不得流通使用。如持票人不同意打洞、蓋章,可不打洞、不蓋章。不予兌換的票幣和硬分幣,均可退回原主。
(4)對確系故意損毀人民幣者,應將所持票幣沒收,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