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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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利(From th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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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權利是指在互有關聯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其中效力受另一效力制約的權利。
從權利隨主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存在或消滅。例如,抵押權的存在,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債權是主權利,抵押權是從權利。
從權利是指附隨於主權利的權利,例如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於主債權的利息等,都屬於主權利的從權利。由於從權利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從權利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所以,從權利不得脫離主權利而單獨存在。
基於以上原因,不少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確定了合同主權利轉讓從權利也一併轉讓的制度。比如,德國民法典第401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抵押權、船舶抵押權或質權,以及由一項像上述權利提供擔保所產生的權利,均隨同移轉於新債權人。義大利民法典第1263條規定,根據轉讓的效力,債權的轉讓要將先取特權、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以及其他從權利都轉讓給受讓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95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併轉讓,受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考慮到有的從權利的設置是針對於債權人自身的,與債權人有不可分離的關係,在確立從權利隨主權利轉讓原則的同時,規定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不隨主權利的轉讓而轉讓。
主權利是指在相互關聯的幾項民事權利中,不依賴於其他權利即可獨立存在的權利,也稱獨存權;從權利則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於主權利的權利,又稱附屬權,如為擔保債權實現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就是相對於主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可見,主權利與從權利是一對相對的法律概念,只有在具有主從關係的法律關係中才存在這種劃分。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從權利依附於主權利而存在。所以,從權利隨主權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變更而變更、轉讓而轉讓、消滅而消滅(可參見《擔保法》第52、73、88條)。權利人不能在轉讓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保留從權利,也不能在拋棄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享有從權利。
區別標準:依據權利是否依賴於其他權利而存在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主權利是不依賴其他權利為條件而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則是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權利。民法上的從權利主要有(低壓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地役權也是從權利)。
區別的意義:主要是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主權利轉移,從權利也相應的轉移;主權利消失,從權利也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