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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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擔保債權[1]
擔保債權是指以確保債務清償為目的,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定的特定物權。
擔保債權的內涵[1]
由於擔保債權是物權的一種,故其具有物權的特性。根據民法理論,擔保債權與其他債權相衝突時,擔保債權具有對抗世間一切人的權利,擔保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前,擔保債權人有將擔保物處置後優先受償的權利,而且這種優先權及於擔保標的物的全部。破產法雖屬於民商法中的特別法,可以在某些方面規定不同於一般法,法律實務中也要優先適用這些規定,但這些例外情形也不能違反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否則會使理論和實踐出現不應有的混亂。
擔保債權的範圍與清償[2]
擔保債權的範圍從擔保種類來看有如下幾種:1.抵押權;2.質權;3.留置。由於在前一章已有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對於擔保債權的清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行使別除權來獲得清償,這種方式不受破產程式的限制;另外一種就是作為破產債權參與破產分配,這種方式的擔保債權屬於破產債權。由於別除權在前一章的內容里已有詳細的論述,在這裡,主要介紹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參與分配。
擔保債權作為破產債權參與分配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但是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現實中有的債權人出於其他方面的考慮,如要使競爭對手破產等原因,寧願放棄優先受償權;
2.有財產擔保,但是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式受償;
3.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不能行使取回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式受償。但是如果債權人不申報債權,或單獨向擔保人要求清償的,則擔保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擔保債權如果通過參加破產債權進行清償,則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的清償方式進行比例清償。
不同破產程式對擔保債權的影響[2]
廣義的破產程式包括和解程式、重整程式和破產清算程式。這些不同的破產程式有財產擔保的擔保債權有不同的影響。
1)和解程式對擔保債權無影響力。債務人申請和解經人民法院裁定許可後進入和解程式,債務人如果與和解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債務人和和解債權人必須受和解協議的約束,但是,擔保債權人不必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因為擔保權人有權對特定擔保財產優先受償,其無需通過破產程式來得到清償,和解協議是債務人同普通債權即無擔保債權的債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和解程式對擔保債權沒有影響。
2)重整程式對擔保債權有影響。債務人經人民法院裁定許可進入重整程式後,一般會提出重整計劃草案,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通過時,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要設立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勞動債權組、稅款債權組和出資人組分別表決。各組分別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才意味著債權人會議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這是因為重整程式旨在拯救企業,而拯救企業需要債務人的各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努力和支持,尤其是擔保債權人的支持。那些被設定擔保的財產往往是價值較大且對債務人繼續經營非常重要甚至必不可少的財產,如果允許擔保債權人通過直接行使擔保權清償的話,債務人將無法進行重整,企業沒有機會得到拯救。新破產法賦予擔保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通過的表決權,同時規定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重整計劃對擔保債權有約束力,在重整期間,擔保權人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3)破產清算程式對擔保債權影響比較複雜。一般情況下,破產清算程式是以破產財產對破產債權進行清償的程式。擔保債權因其債權有特定財產擔保一般不參加破產清算程式,而通過對特定財產行使擔保權獲得清償。但是,根據新破產法的規定,新破產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也就是說,如果特定勞動債權即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在破產財產中得到了全部清償,則破產清算程式對擔保債權沒有影響,擔保債權人可以對特定財產優先行使擔保權;如果特定勞動債權在破產財產中沒有得到全部清償,則破產清算程式將影響擔保債權,特定勞動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將優先於擔保權人對特定財產受償。當然這裡的特定勞動債權的發生時間是有限定的,即必須是在新破產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新破產法公佈之日前發生的特定勞動債權。
重整程式中,有一處表述有點問題:人民法院應該是裁定批准重整計劃草案,而不是裁定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