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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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權(priority of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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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權是指特定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式而能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破產法》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有權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這就是說,債權人可以根據其債權擔保財產,提出將其從破產財產中區別出來,以實現其債權。
優先受償權的特點表現為:
首先,它是不依破產程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為r依靠擔保物確保債權和經濟價值。這樣,破產法承認擔保權在原定人破產情況下仍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式從擔保物中優先受償。
其次,優先受償許可權於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
再次,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只限於破產範圍內的特定財產,對於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第四,債務人提供的財產擔保必須是在破產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內設定的。按我國《破產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之H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無效。
優先受償權的範圍限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債權人無論就動產,還是就不動產沒有抵押權,只要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不依據破產程式得到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