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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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留置權人留置的財產為留置物。債權人依法留置債務人財產的權利稱為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未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應當確定2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用以清償債務。
留置權人有義務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毀損的,應負民事責任。當債權已獲清償、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留置權人放棄留置權等原因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應向債權人返還留置物。
1)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而消滅:①債權消滅的;②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
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 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 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三條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條 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第八十六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 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 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八十八條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權人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