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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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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加工承攬合同[1]

  根據《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並給付約定報酬而訂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定作方;接受並完成加工任務的一方,稱為承攬方。

加工承攬合同的種類[1]

  加工承攬合同根據其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加工合同

  所謂加工合同是由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根據雙方約定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和期限等具體要求,進行加工特定產品、並按照約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費用而簽訂的協議。加工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攬方收取加工費。

  2、定作合同

  所謂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攬方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種、規格、質量和數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進行生產,為定作方加工特定產品,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價款的協議。定作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產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攬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應價款。

  3、修繕合同

  所謂修繕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為其修繕房屋、維修機器設備和其他修理工作,並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修繕合同的主要特點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繕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攬方應收取相應酬金;如果所需修繕材料是由承攬方提供的,承攬方應向定作方收取修繕材料的價款。

  4、勞務合同

  所謂勞務合同是指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委托而為其提供勞動服務,並向對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承攬方提供的勞務既可以是腦力勞動服務,如設計、測試、測繪、翻譯書刊資料等,也可以是體力勞動服務,如打掃衛生等。

  5、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為其完成書刊印刷工作,並收取出版方相應報酬的協議。

  6、廣告合同

  廣告合同是廣告專營單位或兼營單位為刊戶完成一定的廣告宣傳工作,並取得刊戶相應報酬的協議。

  加工承攬合同主要是指法人之間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除上述列舉的合同以外,還有修理、測試、測繪、裝配、包裝、裝演、印染、複製、化驗、翻譯、出版等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的基本特征[1]

  加工承攬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並表現為一定的勞動成果。

  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標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勞務,如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複製、設計、翻譯以及物品性能的測試、檢驗等,都表現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為加工承攬合同標的。

  2、加工承攬合同標的是具有特定性質的物,即特定物

  加工承攬合同的特定物是根據定作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提供的材料或待修理的物品而完成的物。它不屬於大批生產的產品,不同於市場上的一般商品,不能用其他物品來代替的物。因此,它具有特定性。

  3、承攬方必須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

  《經濟合同法》第19條規定:“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這是加工承攬合同基本特征之一。其基本要求是:

  • 承攬方必須具有能夠獨立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的基本條件(包括:設備、技術和勞力);
  • 承攬方必須由其自己來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的主要部分;
  • 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轉交給第三方去完成。

  4、承攬方對定作方享有留置的權利。

  《經濟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以後,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承攬方使用留置權的條件是:

  • 定作方不按約定時間領取定作物超過6個月;
  • 定作方不按合同約定給付承攬方應得的報酬。

  只要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承攬方就有權按照一定的程式變賣定作物。所得價款在扣除清償報酬、保管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外,如尚有餘款,可以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所有權屬於定作方。如果變賣定作物以後,仍不能彌補承欖方受到的損失,承攬方仍然有權向定作方追償違約金或賠償金,以補償其不足部分。

  5、承攬方在完成工作或交付工作成果以前,對一切風險承擔責任。

  承攬方在履行合同期間,對定作方的材料、定作物具有占有、管理的責任,不僅對完成工作成果的質量、數量、期限負有全部責任,而且對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標的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也必須承擔由於未能預料和不可防止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後果。也就是說,承攬方不得要求定作方給付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加工承攬合同的基本原則[1]

  當事人雙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承攬方必須具備履約能力和條件。

  《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4條規定:“承攬方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設備能力、技術條件、工藝水平等情況。”第19 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承攬方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時,必須使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等任務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備履約條件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或將任務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轉包給第三方,否則,視為非法轉包漁利。

  2、定作方必須明確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數量、質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攬方不得擅自改變定作方的要求。

  3、當事人雙方必須遵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否則,視為無效經濟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1]

  加工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條款必須完備。其主要條款包括:

  1、品名或項目

  加工承攬合同的品名或項目必須準確、具體,不得含混或模棱兩可,不得使用代號,必須註明全稱。

  2、數量、質量、包裝、加工方法

  加工承攬合同必須寫明定作物的數量,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當事人不得簽訂沒有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的合同。對於加工定作的物品,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簽,並妥為保存。作為驗收依據。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和質量

  由承攬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必須依照合同規定的規格、數量和質量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方的檢驗。

  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也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數量、質量和規格、原材料的消耗定額以及供料日期、方式和承攬方對原材料的檢驗。

  4、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是定作方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攬方支付的代價。對於加工定作物品的價款或酬金,應當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交(提)定作物期限,並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對交(提)貨日期的計算,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條例》規定執行。承攬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方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給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計算,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6、驗收標準和方法

  驗收標準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具體規定。定作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對於在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複或退換。

  7、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和帳號

  8、違約責任

  當事人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具體規定違約金計算比例,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由雙方共同確定。

  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充分協商達到一致意見以後,必須以書面形式予以表示,這是加工承攬合同成立的法定形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經過授權的經辦人簽章和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合同方能生效。其他有關技術協議書、技術資料、圖紙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加工承攬合同範本

            加工承攬合同範本

  承 攬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定 作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定作方委托承攬方加工____________,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第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

  1.(用承攬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攬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作方檢驗。承攬方隱瞞原材

  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作質量時,定作方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定作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

  質量、規格提供原材料,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作方

  調換或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計算,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

  1.承攬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方;

  定作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覆,提出修改意見。承攬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覆,有權停止工作,

  並及時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方賠償。

  2.承攬方對於承攬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作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的複製品。

  3.定作方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 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

  2.定作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承攬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承攬方應當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

  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

  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方負責修複或退換。

  3.當事人雙方對承攬的定作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1.交(提)定作物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2.交(提)定作物日期計算:承攬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托運輸部門

  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

  但承攬方在發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

  第十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承攬方的違約責任

  一、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酌減酬金或價款;

  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

  定作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方賠償。

  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

  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遲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合同規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

  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方應當償付定作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

  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方賠償損失。

  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換、補交等),應當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____ 元;

  (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

  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未經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權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

  (10%~30%)或酬金總額的____%(20%~60%)的違約金。

  六、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作方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作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七、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

  (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八、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方因此造

  成的損失。

  九、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

  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調換、補齊的,由承攬方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十、擅自調換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權拒收,承攬方應賠償定作方因此造成

  的損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方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第十三條 定作方的違約責任

  一、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二、中途廢止合同,屬承攬方提供原村料的,償付承攬方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10%~30%幅度)

  的違約金;不屬承攬方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的____%(20%~60%的幅度)違約金。

  三、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

  和準備工作,承攬方有權解除合同,定作方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承攬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方應當償付承攬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四、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方實際支付的保

  管、保養費。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

  保管、保養費後,退還給定作方;變賣定作物所得少於報酬、保管、保養費時,定作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

  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承攬方的損失。

  五、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方償付違約金;

  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六、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承攬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七、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方在取得合法證明後,

  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在定作方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方應當承擔責任,

  並賠償承攬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糾紛的處理

  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處理:

  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即失效,本合同執行期間,雙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

  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攬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________(如經鑒證或公證,

  則應送鑒證機關或公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攬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梅燕.《幫你定合同——企業簽約實務》[M].人民中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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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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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4.200.* 在 2010年12月6日 15:18 發表

最好是吧各項分類的稅率也加上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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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blawz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5月22日 09:15 發表

能分別列出範本就跟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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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娘子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5月22日 10:54 發表

添加了範本,希望對您有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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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xi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5月22日 10:56 發表

nxblawz (討論 | 貢獻) 在 2012年5月22日 09:15 發表

能分別列出範本就跟好了

更多的內容可進入本條目下方的相關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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