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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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
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的約定,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留置權應具備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法定的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關係。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2、債權人基於合同規定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履行義務。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應依以下的程式進行: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以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此期限稱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它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兩個月。
2、寬限期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