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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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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lien)

目錄

什麼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法律特征

  留置權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只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

留置權的設定

  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的約定,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留置權應具備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法定的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關係。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2、債權人基於合同規定而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3、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履行義務。

留置權的實現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應依以下的程式進行: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以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此期限稱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它可以由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兩個月。

  2、寬限期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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