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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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經濟合同是指合同的內容或者形式具有《經濟合同法》第七條中規定的違法情形。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7條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確認經濟合同為無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為經濟合同主體不合格,合同無效:
1.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以法人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的;
2.未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或雖然有執照但超範圍經營的;這個條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具有下列其中之一,可確認合同無效;(1)沒有法人營業執照;(2)有執照但超經營範圍的。
3.國家法律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經濟合同的;這個條件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確認合同無效:(1)國家法律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2)無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經濟合同的。
- (二)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為經濟合同內容不合法,合同無效:
1.經濟合同的條款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定和國家計劃要求的。這一條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確認合同無效:(1)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2)合同條款違反國家計劃要求簽訂經濟合同的。
2.經濟合同標的為國家明令禁止的買賣物,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這一條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認合同無效:(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入流通領域的物;(2)未經有關部門許可或未辦理許可證手續的物;(3)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不允許實施的某種行為而簽訂合同的;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經濟合同的。所謂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相或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產生某種錯誤認識,使其上當受騙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當事人一方使用暴力或要挾、威脅的方法,迫使對方簽訂違背自己意志的經濟合同的行為。
4.當事人有意規避法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簽訂經濟合回的。所謂規避法律,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明知國傢具有某項法律規定,但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採用種種手段逃避法律的製裁,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無效經濟合同具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合同當事人違犯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訂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當事人採取欺或詐脅迫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簽訂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
四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必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確認。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合同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依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註意事項
無效經濟合同不僅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而且,還要受到國家法律的追究和製裁。因此,當事人應防止和避免簽訂無效的經濟合同,怎樣才能防止和避免簽訂無效經濟合同呢?
當事人應註意:
(1)主體要合法。簽訂經濟合同,不僅自身主體要合格,而且要註意審查對方的主體,看是否屬於經濟合同法規定的主體範圍,只有雙方都具有合格的主體,才具有簽約資格。
(2)內容要合法。經濟合同從標的到合項條款都要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只有合法才受法律保護。
(3)程式要合法,手續要完備。簽訂經濟合同應嚴格遵守經濟合同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原則,各種證明材料應齊全完備,如營業執照正本或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規定鑒證的,應履行鑒證程式,規定審批應履行審批程式;合同簽訂完畢雙方當事人應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4)形式要合法。不能及時清結的,應簽訂書面的經濟合同;凡國家和省已有統一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此外,文字表述要準確,不准確同樣可以導致某些條款無效,如對爭議解決方式,雙方約定不明的、表述不清的,屬無效。只要當事人註意把握好以上各個問題,就能防止和避免無效經濟合同的發生。
(一)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權的概念
所謂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是指確認經濟合同為無效經濟合同的權力。經濟合同是否有效,直接關係到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於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由誰來行使的問題。我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確認。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經濟合同無效的程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無效經濟合同應遵守以下程式:
1.立案
無效經濟合同案件的來源有兩個途徑: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檢查或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
(2)第三人告訴的,均應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處理。
在仲裁中發現的部分無效經濟合同,無效部分用裁定方式處理,有效的部分按仲裁方式處理。對於全部無效的經濟合同,應立即終止仲裁程式,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
2.查明事實
凡經主管領導批准立案的無效經濟合同,辦案人員應調查研究、審查合同文本,收集證據、詢問當事人。然後認真分析研究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必要時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3.確認無效經濟合同
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由辦案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批准後,製作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應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地址;
(2)確認的事實,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3)處理結果;
(4)不服處理決定申請覆議的期限和機關。
4.申請覆議
當事人如果對確認的無效經濟合同不服,可在收到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覆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收到覆議申請書後,應當認真審查。如果原確認正確,應駁回覆議申請;原確認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處理。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覆議決定為終局確認。
5.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覆議的,確認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確認書應當按照規定認真執行,逾期不執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6.監督程式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認有錯誤的,應當撤銷原確認,並指令重新審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髮現本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無效經濟合同確認有錯誤的,也可以決定重新審理。
(一)無效經濟合同的種類
無效經濟合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不涉及違法行為的無效經濟合同。
第二類,涉及一般違法行為,雖然需要給予經濟製裁,但當事人沒有給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無需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無效經濟合同。
第三類,有嚴重違法行為,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以至構成犯罪,需要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無效經濟合同。
由於無效經濟合同的種類不同,所以,處理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二)無效經濟合同的處理方法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於不同種類的無效經濟合同,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1.對於不涉及違法行為或一般違法行為造成的無效經濟合同,應根據不同情況,採用返還、賠償、追繳財產的方法處理。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經濟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後,有過錯的當事人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使當事人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如果有過錯的一方依據無效經濟合同取得的標的物還存在,則應將原物返還給對方;如果標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再返還時,有過錯一方當事人可用賠償損失的方法抵償。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交出應退還的財物。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造成經濟合同無效,並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過錯是一方造成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如果無效合同是雙方的過錯引起的,則應按照責任的大小、主次、輕重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追繳財產
追繳財產是指對當事人故意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所採取的懲罰手段。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的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則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非故意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予追繳,收歸國庫所有。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以上三種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2.涉及嚴重違法行為的無效經濟合同,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