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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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劃(State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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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是國家進行巨集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是由一定組織機構負責制定和實施的關於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預測以及目標的相互協調的政策性措施。
國家計劃由國家制定並負責實施的,有關國民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項目的未來的綜合的行動部署方案。在我國,國家計劃的全稱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其內容包括經濟、科學技術和社會發展三個方面。
國家計划具有以下特征:
(1)針對性。國家計劃必須以相關信息的掌握為基礎,具備明確的目的,若沒有確實的可靠的信息,則所制訂的國家計劃必然是盲目的,一旦付諸實施極有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
(2)事前性。國家計劃與未來的行動和目標有關,因此在實行過程中會根據情況的發展變化對原定計劃及時作出適當的調整和修改。
(3)綜合性。國家計劃在目標的設定以及實施的手段上往往要綜合考慮和運用各種因素和方法,它本身是在動態的過程中由一系列的具體程式組成,是在發展中形成切實可行的行動方案。
(4)法定性。當國家計划具有規制私人行為的外部效果時,需要有法律上的根據,反過來說,正是因為具有法律根據,國家計劃才具有了對外部的規制效果。
(5)組織性。國家計劃必須有某個或某幾個機構負責促進計劃的實現,所要註意的是,促進計劃實現的機構與實際實施計劃內容的主體是不同的,後者的範圍要遠遠地大於前者。
國家計劃可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計劃的期限,可將國家計劃分為長期計劃、中期計劃和短期計劃。這一組計劃形式是國民經濟計劃體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計劃形式。就國家計劃而言,長期計劃一般為十年計劃;中期計劃即五年計劃;短期計劃為年度計劃。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是要加強中長期計劃,簡化年度計劃,要把五年計劃作為國家計劃管理、實施巨集觀調控的基本計劃形式。
(2)根據計劃實施的範圍,可將國家計劃分為中央計劃、地方計劃(省級、縣級等)、基層計劃。中央計劃、全國性行業計劃和專項計劃,由國務院管理;地方計劃及地方行業計劃和專項計劃由相應的各級地方政府管理;基層計劃由基層計劃單位編製。
(3)根據計劃的保證手段和效力,可將國家計劃分為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指令性計劃是以指令性指標或以指令性指標為主組成的計劃;指導性計劃則是由指導性指標組成的計劃。指令性指標是國家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和關係經濟全局的重大經濟活動,以法令形式下達的,是必須執行的計劃指標。指令性指標又分為必成指標和限額指標。必成指標多用於短線產品生產計劃,有關執行單位必須完成,超額不限;限額指標多用於長線產品計劃,或超量即可能影響全局的項目,有關執行單位不得突破。指導性計劃指標是國家為了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對除指令性指標以外的其他重要產品、項目和經濟活動所下達的,主要靠經濟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計劃指標,其調節的對象不再是企業而是市場,具有預測性、政策性和協調性的特點。
(4)根據計劃的經濟、社會內容,可將國家計劃分為社會總產品計劃、國民收入計劃、工業生產計劃、農業生產計劃、第三產業計劃、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交通運輸和郵電計劃、科學技術發展計劃、教育計劃、環境保護計劃、城鄉居民收入和消費水平計劃、人口計劃等形式。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計劃在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仍有重要作用,它在巨集觀上為各級政府和企業提供了經濟行動的指針和目標,併為實現這些預期目標提供了具體的政策協調和政策指引。計劃作為一種巨集觀調控的手段,還可以對其他的巨集觀調控手段進行協調,可以說,計劃調控是一種高層次的調控。
概括起來,國家計劃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三個:
(1)預測引導功能,即國家計劃不但預測了未來的發展方向,而且引導市場主體遵從並行動;
(2)政策協調功能,即在實現國家計劃目標的過程中,可以協調各個方面的政策,以實現計劃目標;
(3)巨集觀調控功能,即通過預測引導和政策協調功能,實現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方面的巨集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