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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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關係(property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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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關係是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即在法律上被確認的所有制關係),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係。
國家和法律的性質不同,所保護的財產關係也就不同。資本主義國家的法財產關係律保護生產資料資本主義私有制和資本家剝削雇佣勞動者的生產關係。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保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與“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社會主義財產關係,在一定階段上,也保護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1.人們在社會生產、分配、交換與消費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的總和,即為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屬於客觀範疇,即社會的經濟基礎。不過經濟基礎是經濟學、政治學的用語,而財產關係是法律用語。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財產關係反映著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與經濟基礎之間的相互作用。歷史唯物論認為,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著上層建築;但上層建築具有獨立性,它服務於又反作用於經濟基礎。所以當代國家都必須建立完善的調整社會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併在經濟活動中實行法治。
2.財產關係指法律關係主體所參加的具體社會經濟關係。特點是具體社會經濟關係的建立、變更與消滅表現了法律關係主體的意志,但是它仍然是客觀社會關係而不是思想關係。因為雖然每一個具體社會經濟關係的建立、變更與消滅和主體的意志有關,但從社會巨集觀的角度看,一個社會能夠發生什麼樣的具體社會經濟關係並不以單個人的意志為轉移,起決定作用的是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對立統一規律。法律作為社會關係的調整器,它所調整的經濟關係只是具體社會經濟關係,而不是作為經濟基礎的生產關係,因為生產關係是從社會形態中抽象出來的科學概念,法律無從調整。法律通過對具體經濟關係的調整而達到作用於、服務於整個社會生產關係的目的。對具體經濟關係進行調整的法律,在當代主要有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法律部門。其中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這是具體社會經濟關係中最活躍、最大量的部分,按其性質主要可分為財產支配、占有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
3.財產關係指因法律調整而形成的具有一定權利義務內容的財產法律關係。法律調整具體社會經濟關係的結果。這一層含義已不再指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財產關係,故法學著述中一般不使用這一含義。
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具有平等性質,其一般特點是:
1.主體處於平等地位
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是民法的調整對象,但並非所有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都由民法調整。民法只調整其中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即橫向財產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是指這種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各自獨立,彼此互不隸屬,沒有上下級之間關係,沒有命令、服從的關係。
2.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一般是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發生的。這是由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特點所決定的。既然當事人地位平等,那麼他們在民事活動中就應當有意思表示的自由,不管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有多大差別,也不管雙方在行政管理關係中處於何種地位,在參加民事法律關係時,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3.等價有償
民法是規範商品經濟的基本法,商品經濟的特點即等價交換。雖然民法也調整部分非等價有償的財產關係,如贈與、借用、無償保管等關係,但主要是調整等價有償的財產關係。
財產關係和生產關係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生產關係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關係,是財產關係的經濟內容;財產關係則是生產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種思想意志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範疇。財產關係由經濟基礎即生產關係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