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關係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人身關係(Personal Relation)
目錄 |
人身關係是指人與人之間基於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體的經濟利益為內容,而以主體的人身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人身關係是基於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一系列的關係總和,即自然人基於相互間的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相互關係。又稱人身非財產關係。
人身利益是人身關係這類社會關係不具有經濟內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是沒有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係。當然,這並不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無任何內容。有的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無直接的聯繫,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係;有的人身關係是與財產關係有直接聯繫的,如基於自然人的發明、發現而發生的人身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包括人格關係和身分關係。指人身關係是基於一定的人格 和身份產生的,體現的是人們精神上合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兩類。
人身可分解為“人”和“身”兩個要素。所謂的“人”,包括人格關係和人格權關係,前者是關於賦予主體法律能力(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後者是關於與有權利能力之人不可分離的法益的規定。所謂的“身”,包括4類身份關係;其一,傳統的親屬關係;其二,從蘇聯開始引入民法典的知識產權中的身份關係;其三,以消費者身份為代表的親屬法外的身份關係;其四,失權者的身份關係,例如,《綠色民法典草案》參照中國既有民事立法作出的關於破產企業的首席執行官,在破產程式終結後的3年內,喪失從事企業活動的行為能力的規定。不道德經營活動的從事者,受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正式抄沒的,在從此以後的5年內喪失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能力的規定。此間的“身份”,是作為法律能力理解的主體的“人格”的減等狀態。
中國絕大部分民法學者對人身關係的理解不同於西方主要國家學界對此種關係的理解,前者把這種關係理解為人格權關係、親屬關係和知識產權中的身份關係,後者將之理解為關於主體的法律能力的規定、人格權關係和親屬關係,後一種理解的外延遠遠大於前一種理解的。中國在對人身關係的理解上對主體資格問題的遺漏導致了這種關係的重要性的降低,從而導致了其在立法相關條文中位置的後置。
人身關係,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在我國民法中,它所調整的人身關係具有以下特點:
- 主體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係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幹涉。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間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係,不由民法調整。
- 與民事權力的享受和行使有關
人身關係,有的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有的與政治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而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無關。民法只調整前者而不調整後者。例如,基於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係,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屬於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而基於選民身分或者基於某一黨團成員身分而發生的人身關係,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無關,則不屬於民法的調整對象。
- 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
所謂人身,是指主體的自身。因此,人身關係是基於體現自身屬性的人格和身份而發生的社會關係,與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