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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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利益(Personal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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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自身利益不可分離也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利益。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身法律關係的客體。
人身關係,是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係。而公民至死亡之時權利能力終止,但其人身利益並不因其死亡而消滅,依然存在,並且與其近親屬的精神利益密切相關。法律依法保護死者的人身利益,即所謂對延續人身法益的保護。死者人身利益延伸保護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死者名譽利益。
名譽作為社會對一個人的品行、能力、素質等多方面的評價,並不因其死亡而消滅。保護死者的名譽實際上是保護死者生前所獲得的“名聲”,它符合死者生前的願望,也符合死者親屬、朋友以及同行的願望。任何侮辱、誹謗、貶損死者名譽的行為,不僅傷害死者親屬的感情,而且有違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
2、死者的肖像利益。
肖像作為一個人的人格標識,體現了一個人的人格尊嚴,也可能與他人的人格尊嚴,甚至與國家、民族的尊嚴發生關係,保護死者肖像上的精神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任何違背公序良俗,醜化死者肖像的行為,都是侵害死者延續肖像法益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死者的身體利益。
身體作為身體權的客體,在主體死亡後,身體變成了屍體,為延續法益的客體。侵害死者的遺體、遺骨,非法利用遺體、遺骨,就是對延續身體法益的侵害,往往造成死者親屬極大的精神傷害,並且有違公序良俗,應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4、死者的隱私利益。
隱私是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願他人知悉或他人不便知悉的個人秘密。法律保護這種隱私利益。當公民死亡後,這種隱私利益繼承存在,法律以延續隱私法益予以延伸保護。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的,均為侵權,應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5、死者的姓名利益。
公民死亡後,其姓名權轉變為延續姓名法益,得為延伸保護,禁止非法侵害。
6、死者的榮譽利益。
榮譽權是一種身份權,一經取得,非經法定秩序予以了以締,則終生享有。公民死亡後,其榮譽利益繼續存續,法律予以延伸保護。即使是公民死後所追認的烈士稱號,也應受到此種法律保護,不准他人侵害。關於著作人身權的法律延伸保護,與上述各種人身權的延伸保護不同。首先,著作人身權延伸保護的不是法益,而由法律直接規定為權利;其次,著作人身權延伸保護的期限由法律明確規定,且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權的延伸保護是人身權延伸保護而的一個特殊問題,我國著作權法對其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