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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價有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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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等價有償原則[1]

  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或民事交易行為時,應當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從事商品交換,一方取得利益要以付出代價為條件,而且這種代價與其所得在價值量上要基本相當;反之亦然。等價有償原則也是《民法通則》中所明確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的理解[1]

  等價有償原則體現了商品交換價值規律的要求,是將通行於經濟生活中的規則直接提升為法律原則。對民法確立的等價有償原則,應從以下幾點進行理解:

  其一,它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流轉關係時應當遵循的最高準則,是經濟活動規則和法律原則的統一。在一般情況下,等價有償原則不適用於正常的人身關係,但如果破壞人身關係造成人身權的侵害後果時,則另當別論,即在這種情況下可責令侵權人用自己同等價值的財產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其二,即使等價有償原則在規範財產流轉關係的時候,我們也不能將等價有償原則的適用絕對化。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在取得利益或失去利益時,可能並不一定得付出對價或主張回報,如贈與,繼承、借用、無償代理或保管等法律行為。這表明,等價與否,有償與否,仍然取決於行為人自己或雙方的意願,因而等價有償原則與自願原則可以並行不悖。也就是說,在當事人合意的前提下,民事交易行為可以不必要求做到有償與等價。

  其三,等價有償原則是針對財產交易活動提出的一般性指導原則,是衡量交易過程中當事人經濟利益關係的法碼,同時也體現了民法對人類勞動的珍視。因為,任何物質財產或經濟利益都是人們通過勞動用自己的雙手及智慧去獲取的,商品交換的背後是等量勞動的交換,承認民法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交換領域的適用,實質上是從法律上鼓勵和尊崇勞動和勞動創造財富的精神。從這個意義上講,等價有償不僅是立法對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交換活動與經濟利民法學總論益關係提出的基本要求,而且還包含了對人類勞動及其價值的重視這一價值取向

等價有償原則在法律中的體現[2]

  這一原則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是:

  第一,在合同法律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往往具有相對性。也就是說,一方享有權利,也應該向對方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對方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

  第二,在從事移轉財產的民事活動中,一方取得的財產與其履行的義務,在價值上大致是相等的。當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我國民法並不幹預當事人無償移轉財產或放棄民事權利

  第三,在共同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時,各方當事人都應該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剝奪他方的財產,侵犯他方的利益。

  第四,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應以得到同等價值的補償為原則,從而使加害人的賠償數額與受害人的損失額相等。我國民法的基本責任方式是損害賠償,這也體現了等價有償原則的內容。

  應該指出,等價有償原則主要適用於具有經濟內容的民事關係,即財產關係,而不適用於非財產內容的人身關係。

  等價有償原則和平等原則作為我國民法的兩大基本原則,是我國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重要標誌,主體地位的平等要求經濟內容上的等價有償,而等價有償原則的實現又是以主體地位的平等為前提的。兩項原則都對保障交易的公平和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1.0 1.1 段波主編.民法學總論.中國地質大學出版社,2003年07月第1版.
  2. 王利明主編.民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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