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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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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Economic Law)

目錄

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的定義

  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對經濟法這一定義的理解,應當註意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經濟法屬於國內法體系。

  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是在本國經濟運行而不是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對於這種經濟運行的協調是一個國家的協調即國家協調,而不是國際協調。為了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這種協調,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係的法律規範是一個國家,經濟法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意志,而不是兩個國家的協調意志。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不屬於國際法體系,屬於國內法體系。

  第二,經濟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國內法體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門。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特定經濟關係,而不是政治關係、人身關係等其他關係。這種經濟關係是在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這種本國經濟關係體現了國家協調。所以經濟法不同於國內體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它是我國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第三,經濟法是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的稱呼。

  從我國經濟立法的實踐來看,經濟法的淵源形式是多樣的,它由一系列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綜合組成。經濟法是由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的全部法律規範組成的,在我國,凡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都屬於經濟法的範疇。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劃分一國法律部門的主要依據是法律的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係,這種“不同的社會關係”指的是社會關係的不同領域。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其調整的社會關係同其他部門法的調整的社會關係是有區別的,是可以分開的,經濟法調整的是特定的經濟關係。

  經濟關係是通過物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又稱物質關係或物質利益關係。其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係是特定的經濟關係,而不是一切經濟關係;經濟法更不調整經濟關係以外的其他社會關係。比如說,財產贈與關係、財產繼承關係雖然是經濟關係,但不在經濟法的調整範圍之內;經濟法律關係是思想關係、意志關係,屬於上層建築範疇;人身關係也不是經濟關係,它們不屬於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範圍。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所謂的國家協調,是指政府根據國家授權運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經濟運行符合客觀規律的要求,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行為。

  國家在經濟協調過程中調整的特殊的經濟關係主要包括:

  第一,企業組織管理關係。

  國家為了協調本國經濟運行,對於企業組織涉及到影響整體社會經濟運行的重大問題需進行必要的規範。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經濟主體的法定資格條件、設立的法律程式、主體資本制度、內部治理結構等問題上必須進行統一協調。國家要對於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內部的設置及其職權,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等,要進行一些必要的干預。經濟法對企業組織管理關係進行調整有助於從法律上保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合格主體,形成我國企業運行統一的企業經營機制企業激勵機制企業約束機制和企業監督機制的系統,推進企業的機制完善,真正做到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政府轉變職能,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二,市場規制關係。

  為了維護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發揮市場功能正面效應,儘量剋服市場競爭的負面效應,國家必須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規制。經濟法調整國家在規制市場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即市場規制關係。經濟法調整市場規制關係,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正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的福利,實現市場功能。

  第三,巨集觀調控關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國家巨集觀調控下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綜合運用計劃、財政金融等手段,發揮價格、稅收利率匯率等杠桿作用,引導和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保證經濟穩定增長。在國家實施巨集觀調控行為中法律要調整一系列的關係,例如,要確定政府在巨集觀調控中的權威地位,明確政府的調控權利和職責,確定其調控的手段及法律程式。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巨集觀調控中產生的這一特定經濟關係,有助於發揮巨集觀調控的長處,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經濟中的總量失衡,優化資源配置,並且健全巨集觀調控制度,使經濟管理法制達到較高水平。

  經濟法的獨特的調整對象,使經濟法得以從根本上與民法、行政法、國際經濟法等部門法區分開來。

  總之,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經濟關係;這種經濟關係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這種經濟運行是本國經濟運行;這種本國經濟運行的過程體現了國家協調。同時,這種經濟關係由經濟法調整,能夠體現經濟法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的法,實現經濟法的基本功能,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助於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推動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經濟法的淵源

  一、經濟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具有形式淵源和實質淵源之分。形式意義上法的淵源,是指法律規範來源於何種法的形式,即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而實質意義上法的淵源,則指法律規範的意志來源。

  相應地,經濟法的淵源也包括形式和實質兩方面的意思。經濟法的形式淵源,指經濟法來源於何種法的形式,即,經濟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而經濟法的實質淵源,則指經濟法律規範來源於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

  二、經濟法形式淵源的種類

  1.憲法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該法通過1988年4月12日、1993年3月 29日、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三次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作了修訂。這三次修正共有17條修正案,其中對於國家經濟制度的相關修改就占了絕大多數。

  2.法律

  法律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即基本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其他法律。經濟法律在規範性文件體系中處於僅次於憲法的地位,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3.行政法規和部委規章

  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數量遠大於法律,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發佈規章,在我國數量也極為眾多,也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4.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可以制訂地方性法規,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規章。這些調整在國家巨集觀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屬於經濟法的淵源的範疇。

  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特點制定的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屬於經濟法的淵源。

  6.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我國特別行政區實行其特有的法律制度。特區協調其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和有關的規範性文件都屬於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特征

  (一)政策性

  一般說,政策是國家或政黨完成一定時期任務而規定的活動準則,分為國家政策與政黨政策。政策雖然同樣具有普遍的執行力,但與法律的特性相比較而言,它缺少相應的強制性和嚴格的程式性。

  經濟法的“政策性”的表現,可以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說明:政策的法律化,法律的政策化和法律與政策的混合化。

  其一,政策的法律化。

  國家的經濟生活往往以政策先行,並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經濟生活的變動是如此的迅速,而作為成文法的經濟法,無論如何也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即相對穩定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對於經濟生活的及時調控,受到法律滯後性的約束,這就需要在法與經濟之間建立新的參量—經濟政策,經濟法與經濟政策之間也由此而有了緊密的聯繫。

  其二,法律的政策化。

  法律的政策化,是同政策的法律化相對而言的,指法律具有了某些政策性的特征。簡言之,可以說經濟法律規範短暫多變,並且“變化”這一過程本身也短暫、迅速。

  經濟法對於某些特定經濟現象的及時應對,與經濟政策的特別應對性和短暫性比較相似。經濟法的政策化表現在經濟法變動的過程中。經濟法追隨經濟政策的變動而時常處於變動之中,這種跟隨也是使得經濟法的變化相較於其他部門法而言顯得更加迅速、果斷而少醞釀期限的主要原因。

  其三,法律與政策的混合性。

  經濟法的“政策性”的第三個突出表現在於法與政策的混合性。經濟法部門下的一些大的、重要的法律,屬於法的規範性文件範疇。但是,在行政法規、規章這一層次,法律性的規範性文件與非法律性規範性文件的界限在人們心目中就完全模糊了。

  現代國家廣泛運用的經濟政策,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外貿政策、競爭政策、消費者政策等,幾乎滲透到國家經濟生活的每一個領域以及經濟法的每一個部分和分支,這些政策已經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政策性的政策”,而是具有巨大影響的,對法律體制具有“補漏”和“緩衝”價值的政策。

  經濟法政策性的特征要求經濟法成為實現我國社會經濟政策的法律形式,經濟法將隨著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而日趨成熟。

  (二)社會公益性

  由於,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或者說是調整國家經濟協調關係,經濟法常常強調的是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理念,強調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

  經濟法雖然也同時關註社會主體個人的權益,但與民商法相比,經濟法的最初的切入點或出發點是不同的。民法的切入點是權利,而後通過對每個權利的維護來達到對秩序的維護;而經濟法則首先著眼於秩序,通過巨集觀地強調經濟的有序來保護個體的權利和利益。簡言之,民法的運作途徑是從權利到秩序,而經濟法則是從秩序到權利。或者說經濟法關註的直接利益是整體性的,為了維護整體的利益,經濟法對個體的權利和行為在必要時反而會做出一定的規制和導向。

  在經濟法中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國家協調經濟來加以實現。國家和政府應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忠實代表對社會負責,國家在公共利益面前與其他經濟法主體一樣作為一種社會主體不能瀆職也不能濫用行政權力妨礙其他主體正當的經濟行為,阻撓社會經濟的發展。

  其他的經濟法主體要樹立對社會負責的觀念,不能忽視甚至抵制社會公共利益,而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基點,在實現公共利益的同時實現自身利益。

  (三)系統性

  現代社會化大生產表現為從生產到流通各類具體的經濟關係相互滲透形成綜合的體系。現實的經濟物質生活要求法律對經濟關係進行全面、綜合、系統的調整。以往傳統的法律部門在對經濟關係的調整上常常是較被動,就單個經濟生活中發生的問題或權益糾紛進行規制,而經濟法作為上層建築直接反映了現代社會經濟條件下經濟關係綜合性和系統性。經濟法雖然也要規制經濟生活中的具體問題及具體的權益糾紛,但經濟法的根本出發點是對經濟運行實行全面的巨集觀的系統的協調。

  國家在經濟法制建設方面,運用經濟法調整一系列特定的經濟關係,這些不同的經濟關係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滲透與聯繫,具有系統性。各類關係都涉及到國家經濟乃至社會整體利益的全局,需要在總體上有一個全方位的制度設計,以系統的理念對經濟運行實行系統協調。   

經濟法的地位

  經濟法的地位,是指經濟法在我國完整的法的體系中的地位。這一含義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整個法的體系中,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地位,二是經濟法在諸法中,具有何種地位,即其重要性如何。

  而經濟法的作用,在確認經濟法獨立的情況下,具體體現了經濟法的重要性。

  經濟法是獨立的部門法

  (一)經濟法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

  具有特定調整對象,即社會關係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就組成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一個國家之所以有許多法的部門,決定於法律規範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多樣性。根據法律規範調整對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國現行的法律規範劃分為若幹類。這每一類現行的法律規範,在法學上稱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可見,每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必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沒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就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法的調整對象,是劃分法的部門的一般標準。

  因此,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決定於經濟法是否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巨集觀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首先,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有一定的範圍。這個範圍就是經濟法只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不調整其他經濟關係,更不調整非經濟關係。

  其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有本質區別是可以區分的。就是說,經濟法調整的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疊的。

  最後,雖然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可以分為企業組織管理關係、市場管理關係、巨集觀調控關係,但“特定的調整對象”,不同於所謂“單一的調整對象”。認為法的部門的建立需以單一的調整對象為前提,也就是說,凡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其調整對象都必須是單一的,調整對象不單一的都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這種觀點,就意味著否定調整對象並不是單一的民法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因為民法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關係。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沒有單一的調整對象而否認經濟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的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經濟法具有與其他法的部門不同的特征

  特征是使某一事物區別於其它事物的本質屬性。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特的屬性,使得經濟法獨立於其它部門法。

  經濟法的特征主要描述的是經濟法運用經濟手段,根據經濟的發展狀況,及時靈動地對國民經濟進行協調和控制,採取懲罰或鼓勵的措施,引導和規制經濟行為,使國民經濟實現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經濟法的這些特征,是別的部門法所不具備的。

  經濟法的獨立的調整對象和獨特的屬性是經濟法區別於其它部門法的重要方面。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三)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基礎和表現

  1993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巨集觀調控。這是我國以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經濟立法”,從而使經濟法獲得了憲法上的地位,奠定了經濟法的憲法基礎。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已將經濟法確定為與民法、刑法、行政法併列的獨立的法的部門。

  國家是相互聯繫的物質生產部門和非物質生產部門的總和,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結構複雜、具有廣泛內外部聯繫的統一綜合體。國家要在這個複雜的系統內保持各主體的經濟活動協調一致,保證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就必須確定一整套法律形式專門組織國民經濟、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這是經濟法獨立存在的必要之處。

  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法是國家政策特別是經濟政策的立法結果。國家經濟政策是關於國民經濟全局性的、總合性措施的方針、原則和步驟及手段。經濟法是國家經濟政策的法律表現。因此,經濟法就具有了事關國民經濟全局、總合性調整的獨立地位。

  現階段我國的經濟政策主要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這就要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允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帶動和幫助後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堅持和完善對外開放,積极參与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這些經濟政策都直接而具體體現在經濟法之中,而不是其他法律之中,是經濟法獨立性的重要基礎和表現。

經濟法的重要性

  一個法的部門重要性如何,取決於該法作用的大小。我國經濟法之所以是一個重要的法的部門,從根本上來說,是因為它在保障和促進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經濟法的巨大作用,決定了經濟法的重要地位。這種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巨集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範市場主體。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係做出一定規範,保證市場主體的規範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範政府失靈。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作用

  1.保護、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權益、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保護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重大任務和保證社會主義方向和整個經濟穩定發展的決定性條件。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有關國有經濟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對於加強巨集觀經濟調控,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行經濟責任制,充分發揮中央、地方、企業、職工四個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有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決定了許多領域的生產建設事業都可以放手依靠集體來辦。《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規,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比國有企業更大的自主權,並且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

  此外,憲法還規定要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經濟法也將之具體化。

  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也是促進我國以公有製為體的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的組成部分。我國一系列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改善了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2.經濟法是保障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力工具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體制下的市場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就要按市場經濟的規律辦事。市場經濟對發展生產、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等方面起著很大作用。但是,對市場經濟要進行調控、管理,防止出現無政府狀態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和調控也不能過於僵化,防止走向市場經濟的對立面。市場經濟是有效率的,但不可避免存在著缺陷及市場失靈,因而,國家要在國民經濟總體方面加強協調,對國民經濟實行協調,實現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3.引導、推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經濟法對於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著巨大作用。其表現有三:一是有助於引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法不僅肯定已經取得的成就,保護現實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綱領性的規定,促進事物合乎規律地向前發展。經濟法律、法規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作出明確規定,就是把反映客觀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規範化、法律化。這是運用法律的形式,預先地、有計劃地把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引導到符合經濟規律的軌道上來,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以利於實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二是有助於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了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在經濟法律、法規中對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規定,使這些措施規範化、法律化,有助於國家機關、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嚴格地遵守和執行這些措施。同時,規定了經濟體制改革措施的上述規範性文件具有強制性,就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來排除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實需要採取的措施,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三是有助於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護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有助於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穩步發展。通過經濟立法可以把經濟體制改革中建立起來的、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新的現代企業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巨集觀調控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在經濟法律、法規中肯定下來。同時規定,對破壞這些新制度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這就賦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權威和必要的穩定性,使其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制度。否則,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就不可能得到鞏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可能順利建立和不斷完善。

  4.經濟法是促進我國發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對外開放是我國長期的基本國策,是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措施。在當代,世界各國之間的經濟技術聯繫十分密切,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技術都不能孤立地發展。閉關自守,就不可能縮短我國同發達國家在經濟、技術上的差距,不可能實現現代化。我們必須積極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极參加國際交換和競爭。隨著我國加入WTO,經濟法的作用將更加突出。它一方面規制我國的經濟活動遵循WTO的法律規則,參與經濟全球化國際市場競爭;另一方面經濟法堅持民族經濟的獨立性,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

  5.維護經濟秩序,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沒有良好的經濟秩序,要實現國民經濟的現代化是不可能的。我國經濟能不能加快發展,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問題,而且是重大的政治問題。我們必須抓住有利時機,集中精力把經濟建設搞上去。但是,不能一講加快經濟發展,就一哄而上,大起大落,而要使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走出一條既有較高速度又有較好效益的國民經濟發展路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加強市場管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方面,以及在計劃、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規。目前,正在進一步加強這些方面的經濟立法工作,以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

  每一個經濟法律法規都是為了維護某一方面的經濟秩序而制定的。所有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使全國的經濟秩序有了法律保障。這就需要運用經濟規制方面的法規、經濟監督方面的法規和獎懲方面的規定,對違反經濟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製裁,對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的行為進行鼓勵。例如在市場管理方面,經濟法就對不合理的壟斷、反競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製裁,而鼓勵競爭、促進有效聯合、加強協作,打破地區封鎖、反對保護落後,促進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的形成和繁榮。   

經濟法的體系

  一、經濟法體系的結構

  組成法的體系的法的部門是多層次的。在整個法的體系中,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經濟法本身又有自己的體系。

  組成經濟法體系的經濟法部門是多層次的。根據經濟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是否具有某種屬性,可以把經濟法劃分為若幹個較大的經濟法部門,然後又可以將每個較大的經濟法部門再劃分為若幹個較小的經濟法部門。為滿足實踐的需要,這樣的劃分可以進行多次。經過連續劃分,必然形成多層次的經濟法部門。可見,就縱向結構而言,經濟法體系是層次分明而不是雜亂無章的。

  組成經濟法體系的經濟法部門是門類齊全的。這裡說的“門類齊全”,要求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範圍的每個層次的特定經濟關係的各個方面,都有相應的經濟法部門予以調整。可見,就橫向結構而言,經濟法體系是門類齊全而不是殘缺不全的。

  二、經濟法體系的結構

  研究經濟法體系的結構問題,是為了明確經濟法體系究竟應由哪些層次、哪些門類的經濟法部門組成或構成。

  由於經濟法體系的結構決定於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定經濟關係的結構,而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係應該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即國家經濟協調關係,因此,不同層次的經濟法部門是以不同層次的國家經濟協調關係為調整對象的,不同門類的經濟法部門是以各該層次的國家經濟協調關係的不同方面為調整對象的。在杜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經濟協調關係的結構決定了經濟法的體系應該採取如下結構:

  (一)企業組織管理法

  企業組織管理法是調整在企業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發生的經濟管理關係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對於企業組織管理法,根據實踐的需要,可以作進一步劃分。例如,可以劃分為獨資企業組織管理法、合伙企業組織管理法、公司企業組織管理法;或者劃分為國有企業組織管理法、集體企業組織管理法、私營企業組織管理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對於市場管理法,根據實踐的需要,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三)巨集觀調控法

  巨集觀調控法是調整在巨集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對於巨集觀調控法,根據實踐的需要,又可以劃分為計劃法、投資法、預演算法、稅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

經濟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是由經濟法律規範所確認的人與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經濟法律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是經濟法律關係產生的先決條件,是客體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為的實踐者。主體是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的承擔者,失去了主體就不存在權利這種可能性以及義務這種必要性轉化為現實權利義務的條件,因此也就談不上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沒有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活動就失去了意義,權利義務也就失去了目標。

  經濟法律關係內容是經濟法律關係的實質和核心,是聯絡各主體、聯繫主體與客體之間的橋梁,直接體現了法律關係主體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體、客體,不通過權利義務互相聯結,也不可能形成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係的權力。

  所以,經濟法律關係的三個要素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個就不能構成經濟法律關係,變更其中任何一個,也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應當與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有所區別。

  首先,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調整特定的經濟關係後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經濟關係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利益關係。前者屬於上層建築範疇;後者屬於經濟基礎的範疇。

  其次,經濟法律關係要靠法律來保障,經濟關係靠客觀經濟規律來支配。

  最後,經濟法律關係的存在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經濟關係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為前提,它是客觀存在的。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含義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也稱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有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由於主體的社會活動具有多樣性的特點,決定了同一主體可以參加不同的法律關係。由於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同,同一主體在不同法律關係中的性質、地位也有所不同。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對經濟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來進行理解。

  1.經濟法主體一定是被經濟法律、法規所規範的社會實體。

  社會實體是自覺地、能動地進行社會活動的個人和社會組織,是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直接參与者,能夠以自身的行為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其行為的社會後果承擔責任的國家機關、社會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在人類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社會實體的結構及實體間的相互關係是不同的。在生產社會化條件下,出現了新的法律實體形式。這是指在經濟領域的社會活動,因為具有被市場機制和巨集觀調整機制所制約的性質,因而這些社會實體被經濟法所規範,形成經濟法實體。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社會實體都可以成為經濟法實體。無論是經濟活動關係,還是經濟組織關係,不參與其中的社會實體幾乎是不存在的。當社會實體按照經濟法的要求參加經濟關係時,它們便成為經濟法實體。當然,當社會實體參加其他社會關係併為有關法所調整時,便成為其他法律關係的主體。

  2.經濟法主體是可能參加或實際參加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主體。

  社會主體之所以為經濟法主體,就是因為它被經濟法所規範具有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並通過自己參加經濟關係,實際取得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參加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主體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具備參加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資格或沒有參加具體經濟法律關係的事實,那麼這種社會主體,便不能成為經濟法主體。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主體是特定的主體。以經濟關係的性質為標準,經濟法主體可分為經濟活動主體、經濟競爭主體、經濟管理主體、經濟監督主體和經濟調控主體五大類。

  3.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權力)義務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既有經濟組織等專門進行經濟活動的主體,也有國家、國家經濟機關等從事經濟管理、經濟監督等經濟組織活動的主體,因而在經濟法律關係中存在經濟權利和權利義務關係,也存在權力和經濟義務關係。由此可見,並不是所有的社會主體,法律主體都能成為經濟法主體,只有擁有權利(權力)和義務的經濟組織、國家經濟機關等,才能成為經濟法主體。

  4.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與民事法律關係不同。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係。而在經濟法律關係中,由於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主要是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係,因此,主體之間的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和許多層面上都存在一個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管理者依法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而被管理者應當依法接受管理者的管理。

  總之,經濟法主體是法律設定的社會實體,是社會主體中的法律主體,是法律主體中的經濟權利(權力)義務的主體。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經濟許可權,則任何主體都不成為其為經濟法主體。社會主體只有依據法律的規定,參加現實經濟法律關係,才能達到自身的一定經濟目的。

  二、經濟法主體的特征

  法律主體是依據法律設定建立起來的,不同的法律設定會形成不同的法律主體。為了識別什麼樣的法律主體是經濟法主體,應當確定它的基本特征:

  1.具備一定的組織形式。

  除公民個人外,經濟法主體必須是由國家認可的統一組織。被確定為經濟法主體,應當具備下列要素:組織系統和組織形式、職能性質和宗旨、組織規模、工作(技術)條件、活動方式、分配形式和領導關係。這些構成要素涉及到主體的經濟許可權和經濟許可權類型,須經法律確認。有一定的組織形式,構成獨立(或相對獨立)的組織,這是成為經濟法主體的首要條件,也是它的首要條件。

  2.擁有經濟權力或權利。

  經濟法主體在領導國民經濟和進行經濟活動時,都是經濟權力和經濟權利的享有者。當然,這裡的經濟許可權與它的活動職能並不是一回事。經濟法主體進行一般職能性活動時,不是必定以經濟權利(力)主體資格出現的,只有當它們為行使自身職能而參加現實經濟關係時,才以權利(力)主體的資格出現。經濟法主體的經濟許可權不是自然發生的,必須由法律確認。例如,經濟權利是從法律認可該主體成立時開始發生,並依照法律撤銷或解散時消滅;具體經濟許可權取決於主體成立的宗旨和工作範圍,違背成立宗旨及超越許可權範圍將受到法律干涉;其範圍、性質各不相同,這取決於法律確定的經濟法主體的種類。

  3.具有責任能力,對自己的經濟活動後果負責。

  這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承擔經濟活動不利後果的責任,即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另一方面,對經濟權利受到侵犯的後果,行使保護請求權。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不利後果的責任,包括經濟責任以及經濟行政責任和經濟刑事責任。能否獨立承擔上述責任,是判斷能否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必備標誌。   

  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資格是指經濟法主體應當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前者是指當事人能依法得以參加某種經濟法律關係,併在該經濟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後者則是指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只有這兩種能力具備了才能成為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取得了經濟法主體資格,就是使該主體具備了參加現實經濟關係的可能性,而只有把這種可能性變為現實性,即進行經濟活動,參加具體的經濟法律關係,才能使自己的主體資格體現出來。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實現,就是由靜態的法律上的主體資格轉化為動態的經濟法律關係實踐上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資格是通過下述兩種方式實現的:

  一是通過參加經濟組織關係實現。在國家協調國民經濟運行中,形成經濟管理關係、經濟監督關係和經濟調控關係,經濟法主體參與其每一過程、每一環節,通過行使經濟權力或享有經濟權利並承擔經濟義務,實現一定經濟目的。

  二是通過參加經濟活動關係實現。經濟法主體進行具體經濟活動,通過行使經濟權利並承擔經濟義務,實現自身經濟目的。   

  四、經濟法主體的形式和結構

  關於經濟法的主體,大約可以分為如下幾種形式:

  1.國家

  國家是特殊經濟法主體。國家既是國家政權的承擔者,又是國有生產資料的所有者。

  國家被確認為國家所有權主體。全民財產轉化為國家財產,由國家根據全體人民的意志加以占有、使用和支配,使國家成為國家財產的惟一主體。除國家之外,其他任何主體都不能成為國家財產的主體。國家機關、國有企業或其他組織基於國家授權,對某些國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但它們不能因此成為國家財產的主體,它們只處於由於國家授權而產生的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同時,國家是實行巨集觀經濟調控的惟一主體。巨集觀調控是現代國家的重要職能,離開了巨集觀調控,社會經濟不可能有效運轉。巨集觀調控的客體是整個國民經濟,因此,必須由一個社會中心進行調控。

  國家是經濟活動的參加者。國家所有權主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在一般情況下,國家不以所有權主體的身份參加經濟活動。現實具體經濟活動的參加者,是國家的實體代表機關。

  2.政府機關

  政府機關是重要的經濟法主體。政府作為國家和社會的總代表,在任何歷史時期中,都處於社會經濟的核心,成為重要的經濟法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機關代表國家對社會的經濟活動起著重要的調控、規制和管理作用,因此,政府機關始終是經濟協調關係中的重要主體之一。經濟法調整國家協調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係,政府機關是代表國傢具體實施協調行為的主體,因此政府是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作為經濟法主體,政府經濟機關不僅行使經濟權力,發揮國家調節、管理、監督國民經濟的作用,而且也進行經濟活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國家機關在職能性活動中,實現了經濟權力與經濟權利的結合。

  政府機關作為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主要表現是:

  (1)對國家經濟進行決策。

  (2)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

  (3)維護市場秩序

  3.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作為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範疇之一,含義很寬泛。一方面,它作為市場活動者與政府機關作為市場的調節者而相對應,體現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表明瞭其自身結構的多樣性。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市場主體,包括一切處於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係之中,遵從政府機關依法管理的組織和個人。

  (1)獨立經濟組織

  經濟組織,即具有經濟宗旨並直接進行經濟活動的社會組織,是最普通的經濟法主體。經濟組織的特征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進行涉足國民經濟運行需要的經濟活動;內部經濟關係具有統一性,表現為組織統一、經濟統一和生產經營技術統一。

  獨立經濟組織參加經濟活動,與其他主體相互之間形成經濟法律關係,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獨立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各類企業。

  (2)經濟內部組織

  經濟組織的內部組織,也是經濟法主體之一。經濟組織的內部組織,只指在實行統一領導的經濟組織內部,享有一定經營管理權的專業生產經營單位和經濟聯合組織內部成員單位。

  (3)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自然人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新的經濟主體形式,它們的活動是與國民經濟整體運行聯在一起的,是經濟法主體之一。在當代條件下,自然人的活動不限於婚姻、繼承、家庭財產等傳統民事活動,它們所從事的經濟活動,不可能游離於國民經濟運行之外,因而在一定條件下,自然人也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

  個體工商戶,是指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體經濟形式。個體工商戶的法律特征是:以本人或家庭的生產或經營資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成員為勞動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經工商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獲得“個體工商戶”資格。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按照農村承包經營合同的規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具有家庭生產經營的特點,在法律上,它是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下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對其生產經營後果負責的農戶生產經營單位。自然人參加經濟活動,也可成為經濟法主體,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一、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含義

  經濟法律關係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相互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一般而言,經濟法律關係客體包括物質的、精神的、行為的三種基本形式。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即具有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關係的客體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體體現在:

  1.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經濟法主體能夠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條件下,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範圍是不同的。

  2.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必須是國家經濟法律允許進入到經濟法律關係成為其客體的物或行為。

  3.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應當是能夠直接體現一定的經濟效益或是可以藉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的物或行為。

  二、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分類

  1.物

  物是指人們支配和用來滿足某種需要的具有使用價值的實物。物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有一定的限制。

  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的物,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在事實上和法律上能夠控制和支配的,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允許進入經濟法律關係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客觀存在。

  從具體實踐上看,經濟法律關係客體中的物,主要包括自然資源和產品資料。

  2.經濟行為

  經濟行為,是進行經濟活動,能發生一定經濟後果的行為。作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經濟行為,是引起經濟權利、義務的發生、變更和終止的經濟活動。作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的經濟行為,是經濟權利(權力)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作為或不作為。相互對應的經濟權利(權力)和義務,通過這種行為的實施而同時得以實現。

  由於國家經濟職能的變化和民事關係的異化,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經濟活動,形成了民事關係以外的新型的經濟法律關係客體—經濟行為,它既包括經濟組織等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包括國家和國家機關的經濟行為。

  (1)國家和政府的經濟行為

  政府機關是國家經濟行為的具體承擔者。政府的經濟行為,是指政府這一國家權力執行機構所具有的經濟職能性經濟活動。政府作為經濟行為的重要主體,一方面承擔著對國民經濟運行進行協調的經濟職能,同時也充當一般的經濟組織,直接參与經濟活動。

  第一,政府協調經濟的行為。

  政府對社會經濟的協調,主要有以下方面:

  經濟組織行為,是政府機構充當對市場進行培育、對市場要素進行組織和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的組織者而實施的經濟行為。

  經濟調控行為,是政府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引導經濟運行達到某一種預期狀態而實施的經濟行為。

  經濟監督規制行為,是政府通過一定的經濟監督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對經濟運行進行監督和檢查,保護合法經營,打擊非法交易,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保證市場秩序的健康有序。

  經濟仲裁行為,是在經濟活動中,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之間發生利益衝突或產生經濟糾紛時,政府機構作為第三方居中裁判,協調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使市場交易關係和諧有序。

  政府指導和信息服務行為,是指政府通過信息的公開、發佈、反饋等對經濟運行進行非強制性的指導和影響。

  第二,政府經營性經濟行為。

  政府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過程中的具體運作,主要有:

  國有資產經營行為。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由經濟組織使用的,並能給經濟組織帶來經濟收益的一切資源。國有資產的形成,表明國家對經濟的直接管理和不同程度的經營介入。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經營,是由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政府機構的國有資產經營行為主要有資產投資行為和資產監管行為。國有資產投資行為主要是通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國有投資公司、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進行,投資的方向主要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部門、私人資本無力投資或不願投資的部門,以及其他在國民經濟結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部門。

  政府採購行為。政府機構作為經濟主體,其交易和消費行為主要包括:政府是用財政性資金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機構購買為執行其職能所必需的物質設備而進行的採購行為,政府部門為實現對經濟結構的調整或引導而進行的採購行為。

  (2)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

  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就是直接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經濟實體的具體生產經營行為。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可以分為一般性經濟行為和組織性經濟行為。

  一般性的經濟行為,是指所有市場主體都進行的生產、銷售等行為,包括市場主體進行的社會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等經濟行為,這是經濟主體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經濟活動。

  組織性經濟行為,是專指具體經濟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等涉及自身組織機構的活動。經濟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解散等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設置的強制性規範進行,這也是國家對經濟組織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環節。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智力創造的以一定載體表現的知識成果。如專利專有技術、技術改進方案、合理化建議、信息、商標、生產經營標記、著作等等。根據載體的不同,智力成果可分為網路信息資源和一般信息資源。專利、商標、著作等以“紙面”為載體,為一般信息資源;遠程教育、遠程醫療電子商務、電子郵件、虛擬現實精神產品以網路(無紙化)為載體,為網路信息資源。在當代,信息資源已成為與物質資源同等重要的資源。網路信息具有高速、廣泛傳輸的特點,使世界上形成了沒有邊界的信息空間。信息資源不是有形體,也不是人的思維活動本身,而是思維成果的一定物化形式。將信息資源由潛在的經濟價值轉化為現實經濟價值,由一般物化客體轉化為具體經濟關係客體時,它將成為經濟法律關係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一、經濟法律關係內容的含義

  一般而言,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經濟法律關係中,由於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因此,主體之間的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和許多層面上都存在一個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特殊性,包括經濟組織等專門進行經濟活動的主體,也有國家、政府機關等從事經濟管理、經濟監督等經濟組織活動的主體,因而在經濟法律關係中存在經濟權利和權利義務關係,也存在權力和經濟義務關係。所以,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與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首先,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除了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以外,還包括經濟權力。這主要是由政府機關的管理、協調和監督職能決定的。

  其次,權利(力)義務的非均衡性。這也是由於國家、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這必然導致意志的不平等。國家和政府固然不能任意干預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但市場主體也必須遵守國家和政府制定的法規和政策,這就是一個服從的過程。

  總之,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指的就是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擁有的經濟權力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二、經濟權利

  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主體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獲得的,實現經濟目的,滿足物質利益需要的權利。

  經濟權利是一種法律資格。其意義是:經濟法主體憑藉這種資格,可調節或進行一定的經濟活動,參加具體的經濟法律關係;憑藉這種法律資格,可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一定行為,以實現自己的經濟權益和要求;憑藉這種法律資格,在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時,有權要求仲裁機構、司法機關作出裁決、判決,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以保護自身權益。

  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具體的經濟權利主要包括:

  1.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即所有權,是指所有者對其財產依法享有的獨立支配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2.經營管理權

  經營管理權是指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依法享有的權利。經營理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經營權;二是管理權,是市場主體對於自己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的權利;

  3.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享有的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要求國家機關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主要包括要求賠償權、請求調解權、申請仲裁權、經濟訴訟權等。

  此外,監督權、舉報權和知情權等權利也是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權利。

  三、經濟權力的特征

  經濟權力源於行政權力。隨著國家經濟職能的強化和擴展,一種經濟性的權力形成併發展起來,這種經濟權力形成獨具特點的經濟行政領域,行政作用隨之被分割了。

  1.經濟權力的特征及分類。

  在國民經濟調節領域,行政權力轉化為經濟權力。經濟權力,是指國家和國家經濟機關為了實現國家的經濟目的,依法對國民經濟進行調節的權力。

  國家經濟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機構,其行為為國家行為。國家的意思行為具有決定力特征。經濟權力是由國家經濟機關單方面實施國家行為而形成的,任何社會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的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國家經濟機關享有認定權,而其認定結果具有約束力。在民事權利關係中,任何一方的意思行為都不具有決定力,不存在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行為決定另一方當事人意思行為的情況。執行力也是經濟權力的重要特征,經濟權力是經濟事務的執行權。國家經濟機關負有對法律的執行義務。

  從國家對國民經濟調節的要求出發,經濟權力可分為五大類:

  (1)經濟組織權力。這是國家通過國家經濟機關組織、領導國民經濟的權力。包括國民經濟發展戰略的選擇,經濟區域的、產業結構的調整、國民經濟各管理系列的協調、對涉外經濟的組織等權力。

  (2)經濟支配權力。這是國家經濟機關依法在職權範圍內,對具體經濟事務進行支配的權力。包括對物質資料和自然資源、財政信貸、科學技術、企業經濟和勞動力等的支配權力。國家經濟機關的經濟支配權力,主要採取依法發佈規章和執行經濟行政措施的方式。

  (3)經濟強制權力。這是強制社會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等執行國家經濟機關經濟行政措施的權力。基於這種權力,對於對行政規章和決定的干擾和不執行,國家經濟機關有權採取排除措施。

  (4)經濟處罰權力。對於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國家經濟機關發佈的規定的決定的社會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等,國家經濟機關享有處罰權力,可根據罰則予以製裁。

  (5)經濟監督權力。對國民經濟各過程、各環節進行監督,是國家經濟機關的重要權力。

  這些經濟權力,都將在國家調節國民經濟運行中表現出來。

  2.經濟權力行使的合法性

  經濟權力的實質是執行力,即執行法律、法規的權力。由於法律、法規的執行過程,是國家經濟機關獨立行使經濟權力的過程,因而強調行使經濟權力的合法性、適法性是十分必要的。其合法性、適法性的要求是:

  (1)經濟權力措施不得與憲法及法律相抵觸。國家經濟機關所採取的經濟權力措施,必須遵守憲法及法律的要求,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強調“依法行使經濟權力。”

  (2)不得擅自利用經濟權力設定經濟權利或撤銷經濟義務。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由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國家經濟機關無權設定或撤銷。這樣的設定或撤銷,勢必動搖經濟關係的法律基礎。

  (3)不得利用經濟權力使社會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等主體承擔法外義務,或侵害其合法權利。經濟權利、經濟義務是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非有法律根據,經濟機關不得濫用經濟權力加以改變。法外義務本身即具有非法性。

  (4)不得超越法定界限行使自由處置權。經濟活動廣泛而複雜,法律不可能事無巨細地一概加以規定。在法律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場合,經濟機關在法定範圍內有自由處置的權力。自由處置權的界限,在於法定許可權範圍。超過法定範圍,即為違法。

  作為“經濟行政國家”現象的突出表現,是經濟權力的擴張。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強調國家經濟機關行使經濟權力的合法性、適法性。

  四、經濟義務

  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或權利主體要求,依法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經濟法上的經濟義務,既包括對權利主體的義務,也包括對權力主體的義務

  經濟義務的含義和特征是:經濟義務為法律設定或當事人約定。法律設定,是法律明文規定義務。當事人約定,是參加經濟法律關係時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的義務,這裡應當明確,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也必須以法律為依據,經濟義務是滿足權利主體或權力主體要求的行為;不履行經濟義務則應承擔責任。

  根據權利者或權力者的不同情況,經濟義務可分國家和政府機關的義務以及市場主體的義務。

  1.國家和政府機關的義務。

  由於政府機關是國家協調經濟運行的實際承擔者,所以國家的經濟義務主要地是通過政府機關來實現。

  國家和政府機關的經濟義務,指經濟法對國家和政府進行巨集觀調控和市場管理活動所提出的約束。據此約束,政府必須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1)一般義務

  這是指政府必須正確行使權力的義務。這要求政府必須正確行使權力,不得放棄或轉讓,否則就是失職行為;同時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規範,不得超越許可權範圍,違反法定程式,否則也是違反義務。

  (2)服務性義務

  服務性義務,是指國家和政府應當為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或創造便利條件的義務,包括向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和咨詢,協調經濟摩擦、組織勞動就業、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發展和完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

  2.市場主體的義務

  市場主體的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為市場主體設定的約束,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受制於這些約束。

  (1)守法經營的義務

  守法經營是市場經濟主體的一項基本義務,包括市場主體守法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組織、銷售、依法納稅等一般性義務。當市場主體未能履行守法義務時,國家政府就會介入干預。

  (2)公平競爭的義務

  公平競爭是市場主體的主要義務,它要求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要合法經營,憑藉自身實力進行競爭,而不得藉助非法力量或使用包括對市場的支配力量在內的不當手段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利益。

  公平競爭義務一般是不作為義務,通過有關立法運用概括或列舉的方式明確市場主體所不應當進行的行為。

  (3)接受監督的義務

  接受監督的義務,是指市場主體在政府對其經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予以積極配合,提供方便條件以及所需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的義務。各類經濟法律規範都規定了政府有檢查監督的權力同時也規定市場主體由接受檢查監督的義務。

  (4)經濟組織內部義務

  經濟組織內部義務,是在作為經濟法主體的經濟組織內部形成的經濟關係中所承擔的義務。如生產經營責任制義務、內部合同義務、內部審計義務等。這種義務的特點是,不由法律直接規定,而是經濟組織依據法律規定或對外合同約定,經濟組織為履行經濟義務在組織根據分工將義務又進行分解而成的義務。其違反義務的責任,為內部責任。   

經濟法律關係的保護

  在整個國民經濟生活中,經濟法對經濟法律關係的保護,既可以在通過監督經濟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正確行使權利(權力)和切實履行義務中得到體現,也可以通過嚴格執法來保護權利主體的的合法權益來保護經濟法律關係。為了加強對經濟法律關係的保護,國家在法律規範中規定了經濟法律關係的監督和保護,又規定了各種保護方法。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監督保護機構

  1.國家經濟領導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

  國家經濟領導機關,有權對全國的或者所屬的經濟部門和經濟組織進行經濟監督,對違反國家計劃和對經濟建設造成損害的單位,有權依法進行處理,有權責令整頓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行政製裁。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市場競爭行為予以規制,反壟斷及反不正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良好有序地市場競爭秩序。

  2.審計機構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建立審計機構,對國家各級財政進行監督。審計機構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家財政財務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監督的目的,是要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以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其他職能部門的經濟監督。

  其他職能部門,主要指統計、會計、財稅、銀行、物價等部門對國民經濟管理或社會經濟活動也進行監督和管理。這種經濟監督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4.仲裁機構

  雙方當事人發生經濟爭議時,一般應當先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仲裁

  5.經濟審判機構

  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保護經濟法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保護經濟法律關係的方法

  1.經濟製裁。常用的有賠償經濟損失,交付違約金等。

  2.經濟行政製裁。指行為人尚未構成犯罪,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的經濟性

  質的行政處分。

  3.經濟刑事製裁。指對違反經濟刑法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濟犯罪分子,由法院給予的刑事製裁。   

經濟法的體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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