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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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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是指調整政府採購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政府採購法是有關規範政府財政支出活動的重要法律,是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

政府採購法的調整對象

  政府採購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所產生的政府採購關係。具體有以下幾種:

  1.政府採購管理關係即指政府及其政府的相關部門(財政部門、國庫)因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

  2.政府採購合同關係即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在採購人、委托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之間產生的合同關係。

  3.政府採購監督關係即指在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對於政府採購活動以及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

  政府採購制度起源於歐洲,形成於18世紀末,最早可追溯到1761年美國《聯邦政府採購法》,迄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在我國,儘管政府支出中的政府採購行為一直存在,但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各預算單位各自分散採購,弊端很多,而且建立和推行政府採購制度起步很晚,1995年上海市財政局對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大額財政撥款的設備購置實行集中採購,拉開了我國政府採購試點的序幕。到1998年底,全國共有29個省級政府不同程度地開始了政府採購試點工作,在此期間,各試點地區一般都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管理辦法,導致政府採購的規定差異很大,認識不一,採購方式單一,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和不規範性,不利於全國統一的政府採購市場的形成,也難以與國際慣例接軌。1999年財政部發佈了《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府採購的一些基本要素作了統一規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了《政府採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部法律對我國的政府採購市場作了進一步的規範。

政府採購法的作用

  政府採購法確立的政府採購制度是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重大改革,因其遵循“三公”原則、競爭原則和購買支出所達到的規模效益,使其影響已經遠遠超出單純的財政支出管理,而輻射到對國民經濟巨集觀調控以及國內國際合作等多個方面,產生著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1.政府採購制度楔人了市場機理、價值規律競爭規律,把追求物有所值、支出效益最大化作為其基本目標,因此規範化、法制化的政府採購制度,特別有利於控制財政支出的規模,有效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有利於加強財政監督,一定程度上防止或遏制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尋租”行為和“暗箱操作”等腐敗現象的產生。政府採購制度建立在一整套法律體系和制度框架之下,嚴格約束財政部門、採購實體和供應商的行為,形成了剛性的法律機制;財政部門與採購實體相互制約,形成了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政府採購的信息、法規等定期公佈,形成了社會監督機制。這種多層次的監督機制使得財政部門、採購實體和供應商三者之間難以達到合謀,有效地從體制上減少腐敗機會,提高有限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3.有利於加強政府的巨集觀調控,有效調節經濟運行。通過政府採購可以調節社會總需求,實現總供求平衡;可以貫徹國際產業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保護民族產業,扶持國內企業的發展;能夠激勵技術進步,促進長期經濟增長

  4.有利於與國際慣例接軌,開拓國內、國際市場。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市場一體化的趨勢,以及我國加入WTO的現實,儘管我國還尚未簽字加入WTO《政府採購協議》,但開放中國的政府採購市場已是為期不遠的必然選擇,因此,實施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對於開拓我國產品的國外市場、充分利用WTO《政府採購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對國內民族工業的保護以及便於我國從國際市場上獲得價廉物美的產品和服務、實現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是一個很好的事先演練、適應和積累經驗的過程。

政府採購法的基本原則

  政府採購的基本目標是支出效益最大化、物有所值,即以最有利的價格條件購買到質量合乎要求的商品和服務。因此也就決定了政府採購法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1.競爭原則即規定政府通過眾多的供應商展開競爭,選定能以最有利的條件滿足政府要求的供應商,以確保政府採購物有所值和廉政。

  2.公開、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則所有政府採購的法律、規則、程式和做法都應公開,採購項目合同的條件、供應商資格審查和評價標準等都要事先公佈。政府採購必須公開運作,不能暗箱操作,要讓有能力贏得合同的供應商都有機會參與競爭,使得政府有更大的選擇餘地,並儘可能使得參與者公平、公正和有效地競爭。

  3.誠實信用原則政府採購活動是依托於採購合同進行的,因此,依然應當堅持民商經濟領域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

  4.利於實現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原則政府採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

  凡是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政府採購項目都應納入該法的適用範圍。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將國有企業也納入了政府採購制度的適用範圍,但我國國情是國有企業數量較多且情況複雜,為了保證國企自主經營和經營機制轉換,防止行政干預在國企的復歸,在較長時期內,不宜將其納人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

  從採購的定義來看,採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佣等,不同於私法中“採購”的涵義。私法中的採購僅指轉讓所有權的採購。

  從採購對象來看,包括三大類:貨物、工程和服務。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對象。

  從政府採購的主體來看,主要包括政府採購當事人、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採購人、供應商和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並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條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④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⑤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①。採購代理機構,即指集中採購機構,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採購人的委托辦理採購事宜。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人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托集中採購機構在委托範圍內代理採購。採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採購人依法委托採購代理機構辦理採購事宜的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是指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如審計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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