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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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干預(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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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干預[1]
行政干預是指國家政府機構運用行政權力對市場、企業和有關經濟活動所進行的超經濟行政強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干預應減少到最低限度,但必須保留。它是國家管理經濟的一種特殊方式。在某種特殊情況下(如戰爭、災荒、經濟危機),可以起到其他經濟手段起不到的作用。但運用行政干預手段必須充分考慮到各個方面的利益關係,且必須在法律範圍內進行。
行政干預的經濟學意義[2]
作為一種必要手段,行政干預的經濟學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而:
首先,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人基於個人理性之下的自利行為,有可能違背甚至損害社會的整體利益要求,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政府行政力的介入,對經濟人自利行為的非適當性予以及時糾正。如果任由上述狀態長期延續.其結果不僅會降低社會的整體效率,也會對經濟人本身帶來損害並增加經濟人自利行為風險性。所以,政府必然有責任、有義務實施積極的行政干預以維持社會整體的健康發展,並降低、化解經濟人的行為風險,而不是充當一個旁觀者放任風險後果的發生。
其次,新凱恩斯主義關於工資、價格粘性的論述,也反映了由於勞資合約、“菜單成本”等現象的存在,使得工資和價格並不能因為需求的變化而進行投時的調整,導致出現名義工資和名義價格粘性,“看不見的手”協調失敗。因而,有必要實施政府干預矯正市場的扭曲狀態,恢復市場機制的正常作用。粘性工資、價格論對我們最重要的啟示就是政府有必要.也有責任對各種粘性因素,如勞資合約、菜單成本.交錯調價、信息不對稱等因索實施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預,以避免出現工資和價格粘性對市場機制的消極影響。
再次.中國市場經濟不同於西方市場經濟,其在價值內涵上對公平、正義、共同富裕的更大追求,也要求政府更多地使用行政干預對有違公平、正義的現象以及有可能出現的兩極分化進行適當的限制,以維護社會安定並確保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干預就被賦予了非同一般的更加獨特的意義。資本主義現代市場經濟自凱恩斯主義以來,雖然以混台經濟為特征,主張國家對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但其巨集觀調控著重以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為主,對行政干預基乖採取的是否定的態度,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並不意味著西方國家就絕對地排斥行政干預。“例如老羅斯福總統在自傳中,認為總統是人民利益的管家人,不但有權利而且有義務為了人民的利益採取必要的行為,不論是否有憲法明文的或默示的規定,只要不違反憲法的規定、或者國會在其許可權範圍內所帶制定的法律的規定,總統就有行動的自由。”“實際上總統極力的大小取決於很多因素,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例如總統的個性、能力、領導技巧、取得各方面支持的力量和國會中多數黨是否屬於同黨,以及其它的政治情況。”所以,存在行政干預的市場經濟應是中國持色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之一。
行政干預的必然性[3]
行政干預是中國市場經濟下體現社會理性且又十分必要的政府干預手段。
行政干預存在的必然性既反映為是經濟學及法學理論的邏輯結果,也是經濟實踐和法律實踐的客觀要求。1、現代市場經濟,特別是中國特色市場經濟的經濟理論指引,要求使用必要的行政干預以剋服市場機制的協調失敗。2、中國經濟體制轉型的客觀實踐,也要求使用必要的行政干預以代替轉型過程中的市場缺位,從而避免轉型過程發生不必要的經濟振蕩,確保漸進式改革穩健的向前推進。3、現代法制對公共利益的強調,以及中國法制建設賴以存在的有別一般的特殊經濟基礎也為政府的行政干預提供了強有力的法理支持。所以,必要的行政干預就成為中國特色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之一。
行政干預的分類[3]
行政干預具體可分為適度的行政干預和非適度的行政干預。
行政干預區別的主要標準無非是:1、法定許可權;2、社會公正性:3、整體效率原則。自1978年以來的中國社會轉型在很大程度上證明瞭上述標準的2、3對於轉型中的經濟運動具有更積極的實踐意義和社會價值。在非適度的行政干預行為中又包括了濫用權力的行政干預——那些明顯違憲、違背基本法律並損害社會公正,破壞整體效率的行政干預。而其它的處於法定許可權的臨界區或模糊區的非適度行政干預則並不能確定為濫用權力的行政干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