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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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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制(economic responsibility system)

目錄

什麼是經濟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作為公有制中的經濟管理制度,同時也是公有制組織之間及組織內部的一種經濟法律制度。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一種管理關係,同時是一種法律關係。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定或是約定的法律形式,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經濟指標經濟核算,採取獎勵和製裁來實現對於主體行為的引導。由此,經濟責任制是一種完全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公有制領域內的經營管理中,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相互承擔經濟義務和相應的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係和制度。廣義的經濟責任制,也包括非公有制領域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係,如私營企業經理董事會的關係、董事股東的關係等,但其主要由私法自治或當事人意思自治,一般而言不屬於經濟法的範疇。

經濟責任制實行的主要範圍

  國家機關之間,如政府對人大,上級對下級;國家與公有組織之間,如國有企業對出資的機關、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個人與組織之間,如國有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對其委派機關,個人承包者對集體、企業或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內部,如實行內部承包崗位責任制等。

經濟責任制的特征

  1、經濟責任制是一種角色化的法律關係;

  所謂角色化,是指其將角色設置及權義、利益與角色扮演者的利害、責任相聯繫,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其制度選擇的客觀要求,也是實踐社會主義經歷了“行政約束模式”之後走向法治國家的必然選擇

  2、經濟責任制是一種利益關係;

  所謂利益關係,是指通過法律形式化的規定,保護所有者和其他產區人的權利,再由權利人根據市場原則自行妥當安排組織內部的利益關係 就必須對組織及其內部角色利益關係進行調整。

  3、經濟責任制是一種經營管理關係;

  所謂經營管理關係,是指在經濟法調整領域應當有著不同於行政管理體系的體制,而是應當針對其所服務的目的而進行有效的調整。

  4、經濟責任制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對立統一。

  所謂集中與民主的統一,其是指經濟責任制通過責任和承諾,在強化集中小國的4、同時,通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有序運作,實現決策的分散化和民主化,其要求健全公有制及其主導的組織內部的責任制,協調好它與法人治理、公有製成員民主參與和管理之間的關係。

經濟責任制的分類

  經濟責任制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劃分:

  1.根據經濟責任制產生依據性質的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制分為一般經濟責任制特殊經濟責任制

  一般經濟責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的規定經濟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力)義務關係,普遍適用於某一類主體或關係,對於法律主體不作規定的細節或實際出現的具體問題,通過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去解決。許多經濟管理法律法規中間都對經濟管理主體的責任、權利(力)、義務以及程式作出了規定。 一般經濟責任制通過普遍性規範來加以確認,有利於經濟法律主體的能動性、創造性、主動性的發揮,不容易發生短期行為。但是由於法律法規的普遍性所帶來的抽象性、原則性,權利義務的明確性較低,法律主體的自由裁量度較大,因而容易出現濫用權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

  特殊經濟責任制,是指依法由個別性的法律規範、章程、契約等來規定某一類具體的經營管理責任制關係。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利義務均通過一定的形式予以明確。如承包租賃經營制度和資產占有負責制;公有主體同其委任者之間以協議、責任狀等形式明確權利義務關係,由特別法對某一企業的設立和運作作出專門管理等。特殊經濟責任制有利於突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平等性的方面,權利義務較為明確、具體,當事人不易濫用權利(力)或怠於履行義務,發生糾紛較為容易得到解決。但是,具體確定權利義務的成本較高,較為耗時耗力,當事人談判力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權利義務安排,難以實現整體公正,如果權利義務規定過細,有可能在長期關係性契約中對當事人形成束縛,或者導致短期行為。

  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產生的法律依據的不同,表明瞭國家參與與調整國民經濟手段的豐富。

  2.依據經濟責任制中的具體法律規範的構成不同,可以將經濟責任制分為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和目標式的經濟責任制(或稱為消極經濟責任制和積極經濟責任制或靜態經濟責任制和動態經濟責任制)。

  一般而言,經濟責任制是由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指標、經濟核算以及責任的確定和製裁五個部分組成的。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其立法的宗旨在於確立一定職位或角色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而,往往是由經濟權利、經濟義務、責任的確定和製裁五個部分組成的,如我國已有的國有競爭性主體中內部經濟責任之中的廠長經理負責制、總工程師制度和總會計師制度等等,都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範確立起一定職位的責權義利;與之不同的是,經濟責任制中的另外一種,則是由經濟責任制的三個子制度(法律規範的五個組成部分)構成的,即經濟職責、經濟核算以及責任的確定和製裁三個子制度構成的,也就是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經濟責任、經濟指標和經濟考核等五個部分組成,這是一種完整的經濟責任制。如我國既有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扭虧為盈責任制等等。

  職權式的經濟責任制和目標式的經濟責任制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的目的在於確立起一定職位和角色相聯繫的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而後者在於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標,其直接來自於“目標管理”.這種劃分是經濟法上的一種極為重要的分類。

  3.經營責任制與組織管理責任制依據經濟責任制所調整的法律關係的側重點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經營責任制與組織管理責任制。

  經營責任制側重於調整財產關係的法律關係,如國有企業的承包租賃制度、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等。經濟法律主體通過對財產的運營來實現責任目標。而組織管理責任制則側重於組織管理關係的法律調整,如經濟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廠長(經理)負責制和董事責任制等,註重於上下級的職責劃分與分工合作。

  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區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特性,從而形成不同的法律調整方式。一般而言,對於財產性的經濟責任制,通過法律來對主體之間的財產權利安排加以調整;對於組織管理性的經濟責任制,則通過對不同層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來實現。這種劃分是相對的,經濟法本身具有組織管理因素和財產因素的統一性。這兩種經濟責任制都是極為必要的。

  4.內部責任制與外部責任制依照經濟責任制存在的範圍可以將其劃分為內部責任制與外部責任制。內部責任制是組織內部的管理制度,如崗位責任制、財務責任制、經濟目標責任制;外部經濟責任職責是在不同的經濟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如資產經營責任制等。當然,有的經濟責任制既可以是內部的,也可以是外部的,如承包制。

  這種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存在於公有制內部,相反,不同的經濟法律主體之間同樣需要經濟責任制對其經濟管理及經營作出規範與制約。

  5.經濟管理機關責任制、公有經營組織責任制與非公有組織責任制依據經濟責任制的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依照經濟法律主體的不同作出上述劃分。這一划分的意義在於不僅僅是企業、公司需要經濟責任制來規範其經營管理,對於經濟管理機關、非公有組織同樣需要責任制.如四川省出現的經濟發展目標責任制就是一種經濟管理機關中的責任制.需要指出的是,一般而言,經濟法上的經濟責任制主要指發生於公有組織之間、組織內部的責權利關係。廣義的經濟責任制才包括非公有組織內部的責任制。

經濟責任制的本質

  經濟責任制的本質在不同的角度上來理解,是不同的,但它們又都是相通的,共同指出了經濟責任制實質所在。

  第一,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係。

  經濟責任制將經濟利益同經營、管理上的權責相結合,要求嚴格考核、賞罰分明、監督有效,以及糾紛裁判、處罰和相應的強制措施等。它是公有財產有效管理經營和在公有制下實行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鑒於公有國家的經濟、政治的統一性,以及公有制組織所具有的主導性經濟地位,由法律對其管理組織制度加以規定就是自然而必要的邏輯結果。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經濟責任制的法律制度.可以說,任何一種組織內部都需要責任制度來確定其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安排,只是這些責任制度的名稱與規範形式有所不同。在私有制國家內部,經濟責任制往往是通過法律個體的自由意志來加以確定的,因而經濟責任制不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公有制國家則不同,它不能通過社會個體的自由意志來形成,公有制的特性決定了經濟責任制必然通過國家的意志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來加以確認。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公有制國家的出現,國家自覺的對經濟生活調整和管理。“一定的人對一定的工作切實負責,……衡量每個組織是否適宜,應當以該組織中各種義務、職責和責任的劃分是否明確為標準”,自公有國家建立以來,國家對於經濟生活採取了積极參与的態度,對於組織管理的要求通過立法加以實現,從而導致經濟責任制的發展。

  自然,通過經濟法的形式將經濟責任制形成法律規範,並不是公有國家自然而然的結果,它是公有制下經濟發展和制度選擇的結果,它是同整個國家的法制狀況的改善。由法律來確認經濟責任制是公有國家經歷了“行政約束模式”之後走向法制國家的正確選擇。

  經濟責任制是經濟法的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具體法律制度表現。責權利原則的出現,將經濟責任放在法律關係的核心和首要位置,而責任本身是“受國家強制的義務”,它在雙重意義上表明瞭經濟管理法制化的要求,它不但要求經濟主體履行國家的強制性義務,同時表明瞭經濟主體的行為應當受到國家的司法評價。經濟責任制將責任、權利、義務相結合,形成法律制度,本身要求經濟管理的法制化。

  從根本上而言,經濟責任製表現了現代國家法制的根本特征所在,即法律突破了自由資本主義經濟體制下在經濟領域內以直接調整財產關係為主的模式,而是在經濟領域內直接對組織管理關係加以調整;突破了近代國家內以突出經濟領域經濟個體的自由意志為主的模式,代之以國家意志來對經濟管理、資本組成及其運動、人員組織和配備等方面直接調整,“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係,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它們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因而,經濟責任制的出現,將組織內的利益關係與管理關係上升為法律關係,是公有國家對私有制財產制度的根本揚棄,它深刻的反映了經濟法律制度對於整個經濟生活的變革,對於整個法律制度的變革。

  第二,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

  經濟法是將組織管理性與財產性相結合的法律關係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將經濟利益置於經濟法的中心,“利益決定著法的存在與本質,也決定著法的發展。……社會上的各種利益發生變化,或者社會上出現了新的利益,法或遲或早也將發生相應的變化”.組織的發展使得原有法律體系內部的“國家-個人”、“公- 私”對立的模式發生了變化,更由於公有組織的出現,突破了私有財產主導社會的既有藩籬,使得國家必須參與對經濟組織內部利益的調整,為組織內部的利益劃分與取得等確立規則。

  私有組織內部的利益可以說均來自於所有權,法律只要能夠切實的保護所有權人的權利,則組織內部的利益可以由所有權人來加以安排。因而,涉及私有組織的法律僅僅對於私人的財產權加以保護就可以實現對組織內部利益的保護和調整。而在公有組織內部則不同,由於國家是一個由官僚機構組成的擬制體,它本身就是一個層級組織,因而不能自動實現經濟利益的分配與安排。相反在各部門、各機構等組織內部存在著不同的主體利益,而這些部門的非獨立性,以及傳統法律不調整組織內部關係的特性和慣例,使得組織內部的利益往往具有模糊性,相反,各個部門的非獨立性使得其往往推卸責任,而爭奪利益。組織內部的利益無法明的調整就是必要而自然的結果。經濟法突破了傳統法律的“禁區”,對組織內部關係加以調整。經濟責任制就是這一趨勢的反映。

  經濟責任制不僅僅是對各非獨立主體的利益加以調整,也對各獨立主體之間的利益加以調整。它通過確確,造成責任無法確定,各部門“負盈不負虧”、灰色行為以及權錢交易、 “內部人控制”等行為。“傳統層級組織中的單向升遷制度使得組織日益僵化”.因而,對於組織內部利益關係定各主體的責任、利益,使得各個主體的責任與利益相一致。經濟責任制通過在公有組織的各個獨立和非獨立法律主體之間確定其利益,使其利益與責任相吻合,從而實現國家對公有組織的管理與調整,實現其經濟意志。

  經濟責任制在本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表明瞭經濟責任制的調整方式區別於行政管理上的“命令-服從”的模式,“這種賞罰、升降必須同物質利益聯繫起來。總之,要通過加強責任制,通過賞罰嚴明,在各條戰線上形成你追我趕,爭當先進、奮發向上的風氣”.經濟利益的調整方式,是經濟法的經濟性所決定的,也是經濟責任制區別於其它責任制的根本。

  在管理和責任制中採用和註重經濟利益為基礎的手段,是同公有國家對於市場、自由和民主認識的改變緊密相連的。“取消市場機制的集中化指令性計劃除了其它條件之外,也是以這樣一個概念為基礎的,即:在國有制條件下和在社會主義國家裡,國家計劃和管理機關同國家企業這兩方面中間不可能有對抗的利益”,未能認識到或不願承認公有組織及其內部主體的各自獨立利益,使得公有國家在經濟管理上一直藉助於行政管理式的“命令”模式來治理國家以及組織管理,導致各種弊端。經濟責任制儘管是組織管理型的經濟法律制度,但是它是以市場、競爭以及決策分散化和經濟民主化為基礎的,它所藉助的是責任同利益相結合的手段。

  經濟責任制與經濟利益的關係,並不意味著經濟利益是唯一的,至上的,神聖不可違反的首要原則。在公有國家借鑒市場制度,通過經濟利益來對經濟秩序、經濟自由加以調整時,採取一分為二、“拿來主義”的態度是極為必要的。自亞當。斯密以來的經濟學家都把經濟利益看作是經濟活動的一股動力,並把這些利益的補償作用看作是完全競爭理論的基礎,但是他們從未超越這一理論.應當認識到,“經濟利益一方面是指既定的和無可爭議的利益。另一方面,必須從道德方面站在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立場上加以譴責,或者至少有意識地加以壓抑”.經濟責任制中的利益本質應當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其目的應當是最大限度的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

  第三,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管理關係。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財產性和組織管理性相統一的法律關係。經濟責任制正是如此,經濟責任制在本質上是一種管理關係。

  經濟責任制是在組織的發展中發展起來的,“因此,在二十世紀的美國出現了一種與社會非經濟部分整合在一起的經濟工業組織,這種組織與一個世紀前的歐洲的工業組織大不相同。這就是‘科層’工業主義。它幾乎完全與較高級的世襲財產控制分離。它成功地與民主科層政治組織整合起來,……歐洲式的古老的地主貴族並不是被豪富家族 -工業世襲貴族所代替,而是被由實業管理人員、政治領導和行政領導,以及各種專業群體組成的職業精英所代替……這是新的科層工業主義,而不是一個世紀前的 ‘古典資本主義’。它是分析非歐洲世界經濟發展問題的主要參照依據”.這種組織的發展與變化,使得管理變得越來越重要。

  在本世紀前期,管理對於私人組織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隨著國家所有權的發展,公有組織的不斷擴大,使得公有組織一開始就借鑒私有組織的管理,“社會主義實現的如何,取決於我們蘇維埃政權管理機構同資本主義的最新的進步的東西結合的好壞。應該研究和傳授泰羅制,有系統的試行這種制度,並且使它適應下來 ”.公有國家建立伊始,都相繼建立了經濟責任制。

  經濟法同管理學有著緊密的聯繫,經濟責任制是管理學組織行為學在經濟法中的具體體現.“管理就是籌劃、組織和控制一個組織或一組人的工作”,“它發揮某些職能,以便有效地獲取、分配和利用人的努力和物質資源,來實現某個目標”.經濟責任制正是如此,它通過對人的法律規則的約束,達到實現經濟效益的目的。從根本上而言,經濟責任制是管理學中的目標管理的法律體現。如我國出現的各種目標責任制,實質上就是為實現一定的組織目的,將經濟利益同責任相結合,將獎勵同製裁相結合的一種制度.經濟責任制中的責任本身來源於組織發展中的人的角色化、職能化。在私有組織中發展起來的管理,其實質是分工與專業化趨勢的加強,分工與專業化所帶來不僅僅是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是整個國民經濟管理水平的提高。考察歷史即可以知道,組織的發展同分工和專業化的發展是完全吻合的.企業內分工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科學管理的出現.組織內的分工與專業化的發展使得組織內部的角色化趨勢加強,科學管理的實質就在於將組織的分工與專業化通過一定的規章制度確定下來。不僅僅對於企業如此,官僚科層制度亦是如此,將一定的職位上的許可權、職責確定,“非私人性和主動性乃是科層行政的核心,忠實於非私人規則和正當程式是科層政府官員的標誌”.經濟責任制在本質上將一定的角色同相應的法律義務、權利和責任相結合,正是基於管理的根本所在。

  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一種管理關係,在於它同管理在構成上是相同的。管理的計劃、指揮、協調、組織和控制實質上構成了經濟責任制的內容,管理的核心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處理組織中的人際關係構成了管理的根本內容,經濟責任制在這一意義上則是通過對組織和個人的制度性規則來實現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調整。經濟責任制是科學管理的一個方面,其法律規範性使得管理上升為一種法律制度,兩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

  強調經濟責任制的管理性質,對於經濟法的理論及經濟改革的實踐都有著重要的意義。“科學管理要求通過國家的能動作用,按照經濟規律的要求,以各種形式的責任製為媒介,用明確的法律權利義務的方法來組織經濟和管理國有企業,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一項必要條件”.經濟責任制對於組織管理關係的調整,構成了經濟法的重要制度,它表明,現代國家的組織管理經濟職能,不是僅僅依賴於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就能解決的,也不是僅僅依賴於財產權的變革就可以實現的,唯有通過責權利相一致的法律關係才能實現政府有效管理經濟的目的。同時,經濟責任制的管理性表明瞭經濟法理論不僅僅是同經濟學的結合,更為重要和更為直接的是同管理學相融合。

  第四,經濟責任制本質上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互動的產物。

  經濟責任制實質上是一種決策權的分配。它通過在不同的組織和同一組織之間的職責、許可權的劃分來實現決策權的適當集中與分散。這使得它成為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之間互動的產物。

  組織的一體化進程,導致了決策權的集中,在科層制組織中,決策依賴於上層管理人員,通過層層指令來實現經濟管理,這顯然導致了信息流轉的速度和質量的下降。公有國家成立之後,相繼採取了集中的計劃經濟,它使得決策權始終集中於中央部門,從而使得整個國家組織成為一個大的企業.而這一企業的組織結構又是純粹集中型的U型結構,從而導致了信息的流通不暢、監督困難和激勵困境。因而,這種弊端的根除是依賴於經濟民主化實現的。

  經濟的民主化,“它把生產和貿易決策權下放給各個企業和家庭,它還把矛頭指向計劃體制的兩個根本缺陷:缺乏激勵和不通信息”.“分權化的決策和自負盈虧能夠把費用與收益聯繫起來,從而提高效率”.經濟民主化對於公有國家而言,不僅僅是意識形態上具有重要性而已,更是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的提高,促進社會進步所必需的。經濟責任制正是經濟民主化的結果,公有制國家所需要經濟管理民主化的表現之一就是經濟責任制的確立。

  經濟責任制的確立,使得在公有制內部實現了決策權的分散化。它將責任同一定的角色、職位相結合,並賦予其相應的權利。它實現了在層級組織內責任在不同層級上的分散化。由此,實現經濟管理中的責任同權利的相一致,從根本上說,這正是經濟民主化的結果。

  對經濟發展的歷史加以考察可以發現,無論是私有制國家還是公有制國家,都存在著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的相互運動。國家所有權的出現,是將經濟決策權從經濟市場轉移到了政治市場,是在組織不斷擴大的社會運動中,以政治官僚體制代替了企業官僚體制,在經濟集中之後,都相繼將經濟民主視為經濟體制所不可或缺的基礎。“切實推進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是整個國家發展的基礎所在。經濟責任制正是如此,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是有序經濟秩序和經濟自由、經濟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

經濟責任制的重構

  經濟責任制在本質上首先是一種法律關係。它將經濟利益同公有財產經營管理上的權責相結合,要求嚴格考核、賞罰分明、監督有力,以及糾紛裁判、處罰和相應的強制措施等。鑒於國有暨公有主體在我國經濟和投資經營中的主導地位,經濟責任制必然要擺脫當事人自治和私法自治而上升為經濟法和司法上的普遍制度,這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要求。

  經濟責任制又是一種利益關係。它通過對構成公有財產體系之各種主體間的利益調整,塑造一種良性的激勵機制。即如小平同志所說的:"這種賞罰、升降必須同物質利益聯繫起來。總之,要通過加強責任制,通過賞罰嚴明,在各條戰線上形成你追我趕,爭當先進、奮發向上的風氣"。

  經濟責任制也是一種管理關係,它是公有財產利用之巨集觀和微觀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有制的本質特性,將它所內在要求的科學管理上升到法律規範和制度的層次。只有嚴格的約束和管理,經濟管理主體和經營性公有組織才能實現有效的激勵,引導這些組織的行為。

  經濟責任制包括權義設定、經濟核算、責任的確定和製裁等三個方面。權義設定在於確定特定主體的法律權利、義務,設置某種主體角色和職位,以此接受行政、司法機關的評價和國家強制力保障。經濟核算通過考核指標、考核程式和評價機制,將公有財產的激勵機制具體化,是經濟法規範之經濟性和技術性的具體體現。責任的確定和製裁,則表明違反義務應當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實施責任追究,表明瞭法的國家強制性。鑒於國有暨公有財產經營管理所內在的責權利一致的要求,對適當乃至開創性的行為以及有效履行義務的鼓勵,具有不亞於對違反義務進行懲戒的重要性。因此,作為法律後果之廣義的責任,也應包括獎勵或褒獎在內。

  根據經濟責任制的產生根據及其實現方式,可以將其分為一般經濟責任制和特殊經濟責任制。

  一般經濟責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規定經濟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力)義務關係,普遍適用於某一類主體或關係,對於法律不作規定的細節或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通過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加以解決的責任制形式。如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權義和職權職責的設置通常都屬於一般責任制的性質;國有公司、企業對於股東、董事、經理、監事等角色處理不採取特定責任制形式的,也當然適用法律規定的一般要求。

  一般經濟責任制由普遍性規範加以確認,優點是操作方便,有利於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能動性、創造性、主動性的發揮,不容易發生短期行為。然而既是一般性規定,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可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可能會出現權(力)利義務不明晰的情況,此時法律關係主體的自由裁量度較大,如果當事人不能正確地理解法律規定的目的和精神、或出於一己之私利而曲解法律的要求,就容易出現濫用權(力)利或疏忽懈怠的弊端。這也是一般經濟責任制的缺點,即它所規定的責權利關係極易落空、使之不成其為責任制的原因之所在。

  特殊經濟責任制,是指由個別契約、章程或專門法規等來規定某一種具體的責任制關係。據此,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力)利義務、職權職責等,均通過一定的合法形式予以明確,加以具體落實。如公有主體同其委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監事等之間以協議或責任狀等形式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由特別法對某一機關或企業等組織的設立和運作予以專門調整如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日本的《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日本電信電話株式會社法》等等。

  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優點,是權(力)利義務較為明確、具體,採取契約或協議形式的能夠突出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平等性的方面,當事人不易濫用權(力)利或怠於履行義務,發生糾紛較為容易得到解決。其缺點,則為具體地確定權義的成本較高,較為耗時費力,當事人的經濟力、信息力、談判力等的差異可能導致在同等條件下發生不同的權義安排,對實質公正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如果權(力)利義務規定得過細,又可能在長期關係性契約中對當事人形成束縛,或者導致短期行為。

  簡言之,一般經濟責任制對一國法治水平和社會法律意識的要求較高;實行特殊經濟責任制,則法律的規定可以較粗,具體權義又較為明確,故而比較適合於立法、執法暨司法以及人們的法治觀念相對較差的社會狀況。前者恰如只公佈交通規則和在路口設置交通信號燈,要求各類車輛行人一體遵行;後者再在路口加設警察,以至揮小旗、拉繩子的群眾糾察,以提醒對一般規則不敏感者,用直接的警示和處罰來建立並維持某種既定或企望之秩序。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凡以某種具體方式來落實法律規定或以專門法就某事項作具體規定的,一般都可取得較好的效果。

  在權衡是否採用特殊經濟責任制抑或放任僅以一般司法來實施法的一般規定、制度時,應將"宜'特'則'特'"作為一項原則。同時,實行或不實行特殊責任制,不能成為公有體系中的任何主體濫用權(力)利、消極觀望、疏忽懈怠或無視一般責任制存在之藉口。

  在一般經濟責任制和特殊經濟責任制之間,特殊經濟責任制的有效實現依賴於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完善和發展。沒有制度和法治作為經濟責任制的背景和前提條件,特殊的責任制形式就缺乏相應的保證。譬如承包制衰落的原因之一,就是作為發包方的政府疏於依照合同對承包方施以有效監管,而因行政暨法治水平低下又不必承擔國有財產管理疏忽的法律責任。 特殊經濟責任制與一般經濟責任制的確立是一個良性互動過程,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歷史經驗表明,如果我們不儘可能以各種形式的特殊經濟責任制來保證達到繁重的改革、發展任務所要求的最低經營管理水平,聽任一般責任制的艱難發展,則公有制和市場經濟都將可能半途夭折。特殊經濟責任制在實踐中之所以綿延不絕,正表明責權利一致的責任制是國有暨公有制經營管理的內在客觀要求,印證了在我國較為落後的社會法治環境下實行特殊經濟責任制的極端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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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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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6.106.* 在 2011年11月17日 16:20 發表

經濟責任制適合民營經濟的企業管理嗎?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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