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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經濟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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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特殊經濟責任制[1]

  特殊經濟責任制是指由個別契約、章程或專門法規等規定某種具體的責任制關係。據此,將當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權(力)利義務、職權職責等,通過一定的合法形式予以明確,加以具體落實。如承包租賃經營,公有主體同其委任的股東董事經理監事等之間以協議或責任狀等形式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由特別法對某一機關或企業組織的設立和運作予以專門調整,等等。

特殊經濟責任制與一般經濟責任制[2]

  特殊經濟責任制與一般經濟責任制是相輔相成的。特殊經濟責任制的有效實現依賴於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完善和發展,如果沒有一般經濟責任制的法律規定,特殊經濟責任制也缺乏保證。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產生的法律依據的不同,表明瞭國家參與調整國民經濟手段的豐富。

  一般經濟責任制以法律形式建立起來,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特殊經濟責任制以契約、章程或特別法規表現出來,一經確認,便具有法律性質,同樣產生強制性約束力。因此,它們都是司法機關法律適用的依據。司法機關要成為經濟責任制貫徹實施的保證,要對公司實際經濟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拒不實行或違法實行經濟責任制的職位角色者及個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經濟乃至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關於經濟責任訴訟和糾紛問題,應及時受理和處理,要公平、合理解決矛盾和糾紛。

特殊經濟責任制與一般經濟責任制優缺點的比較[3]

  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優點和特殊經濟責任制的缺點的對照比較
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優點 特殊經濟責任制的缺點
操作方便 具體確定成本高,耗時費力
有利於主體的能動性、創造性的發揮 當事人的差異可致在同等條件下發生不同權利義務安排,破壞實質公正
不容易發生短期行為 在長期關係型契約中束縛當事人或發 生短期行為
  一般經濟責任制的缺點和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優點的對照比較
一般經濟責任制的缺點 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優點
權利義務不明晰,自由裁量度大 權利義務較為明確、具體,突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平等性
不易正確理解法律, 易於出於一己之私利曲解法律,易於出現濫用權力和疏忽懈怠 發生糾紛容易解決,不易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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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潘靜成,劉文華主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經濟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01月第2版.
  2. 邱平榮主編.專題八 國有企業改革中的經濟責任制問題研究 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法律環境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2006.7.
  3. 法學考研網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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