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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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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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是指責任人在經濟方面應盡的職責和應承擔的過失。它的實質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關係,它的形成是基於生產資料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受托經營管理權的管理者有對生產資料的支配權利,同時也有對生產資料所有者報告企業的財產和經營狀況開拓業務和取得成果的責任。這樣,就形成了權力與義務的經濟關係,即經濟責任。
經濟責任的內容[1]
經濟責任的內容一般包括:
(1)實現經營目標的責任;
(2)保護國家財產完整的責任;
(3)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責任;
在我國,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基礎的經濟責任。必須接受國家計劃和政策的協調,必須遵守遵循責、權、利相結合,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相統一,職工勞動所得同勞動成果相聯繫的原則。
經濟責任的類型[2]
具體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以合同義務為前提,違悖雙肓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自行依法約定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表現為當事人對生效合同的拒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而應承擔的責任。例如,銀行、信用社不依借款合同如期如數發放貸款而向借款人支付的違約金責任,借款人不依約償還貸款本息所承擔的罰息責任等即是。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對經濟法律中強制或禁止性規範的直接違反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例如,企業假冒商標,出售偽劣商品;單位或個人強迫銀行、信用社簽訂經濟合同和發放貸款等,除應承擔行政責任以外,還應承擔罰款、賠償損失等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