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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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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Liability in Tort)

目錄

什麼是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侵權責任的特點[1]

  侵權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當然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點,但其又具有不同於其他民事責任的特點:

  (一)侵權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行為人違反約定的民事義務產生違約責任,而違反法定義務則產生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是以侵權行為為事實根據所產生的責任

  沒有侵權行為,就沒有侵權責任,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是不可分的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侵權行為是侵權責任的事實根據,而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必然法律後果。

  (三)侵權責任的形式不限於財產責任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同,雖然侵權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財產責任,但是,為充分保護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利,當行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以後,法律也規定了一些非財產責任形式。如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等。

  (四)侵權責任具有法定性

  侵權責任不允許當事人事先加以約定,即使當事人事先有約定,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1]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應當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但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具體侵權行為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與歸責原則、法律的特殊規定以及侵權責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適用所有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論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闡述。

  (一)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為或對象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後果;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性;該損害具有法律上的補救性,即補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和補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缺損。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人格損害和精神損害。

  (二)因果關係

  這裡所說的因果關係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種。至於如何確定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大陸法系多採用相當因果關係說,即“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同時,當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狀態下,在確定因果關係時,還要充分考量損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為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三)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抵觸。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為不是從形式上而是從實質上違法,這種行為雖然不能確定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它卻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四)過錯

  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藉助於其外在表徵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為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的較高要求,而且,連人們都應當註意並能夠註意的一般標準也沒有達到,這種過錯就是重大過錯。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1]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的核心。指導並制約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舉證責任的分擔、免責條件和減輕責任的事由以及賠償方法等等。可以說,沒有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無從確定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此錯則方向錯。所以,只有確立了合理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法才能形成完整的體系。

  (一)歸責原則的分類

  民法理論上,由於確立歸責原則的標準不同,學者對歸責原則體系的構造產生較大的分歧。主要有一元說、二元說和三元說。我國主流觀點認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如下三項: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3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對受害人負賠償損害的義務。”都是關於過錯責任的法律規定。其基本精神是:沒有過錯,就沒有侵權責任。因此,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是決定過錯責任是否成立的必不可少的主觀要件。.

  過錯原則作為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適用於一般的侵權行為,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其他歸責原則。

  過錯的判斷標準,通常要結合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可以用主觀標準來認定過錯的,就無需運用客觀標準。只有當無法用主觀標準確定故意的場合,則用客觀標準來認定過錯。所謂客觀標準即一般人的註意標準,如果行為人只要盡到輕微的註意即可預見某種情形,但其未註意,即為有過失。但是,無論是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就其本質屬性而言,仍然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過錯程度對責任承擔產生影響,侵權行為人所應負的責任應與其過錯程度相一致。如《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但在多元歸責原則體系下,確定責任時,除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外,還應考慮其他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的規定,我國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包括過錯推定。過錯推定的構成要件與一般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的構成要件相同,即損害後果、因果關係、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只不過在過錯推定情形下,受害人將前三項要件舉證後,法院即可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舉證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否則,推定的過錯成立,行為人因此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是在確定侵權責任時,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也無需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但其適用範圍由法律特別規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是我國關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

  在無過錯責任下,侵權的構成要件有三:損害後果、行為的違法性、因果關係。受害人需要就上述三項要件承擔舉證責任,而對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不負舉證責任。除了法定的抗辯事由外,行為人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進行抗辯。對於免責的法定事由,必須由行為人承擔舉證責任。至於第三人責任,只有在侵權特別法中有規定時,方可成為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如《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有此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而又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其它兩種歸責原則的補充,適用範圍有嚴格限制,且前提是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都是關於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至於“可以根據實際情況”8個字,可以理解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當法律規定必須補償時,法官不能裁判讓某一方承擔全部損失。

  (二)不同歸責原則的適用範圍及其免責事由

  1、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除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或公平原則外,侵權責任都適用過錯原則。但是,其中的過錯推定卻有嚴格的適用範圍。其主要適用於下列範圍:

  (1)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過錯。

  (2)在醫療損害糾紛中,在醫療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範或者隱匿、拒絕提供病歷或者偽造、篡改、銷毀病歷的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推定機構有過錯。

  (4)動物園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有過錯。

  (5)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推定堆放人有過錯。

  (6)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

  (7)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8)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9)高度危險物被非法占有,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過錯。

  (10)受害人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遭受損害的,推定管理人有過錯。

  (11)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無過錯原則的適用範圍及其免責事由

  (1)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抗辯事由是:①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行為;②受害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③公民自己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有罪證據被羈押、判刑的;④依照刑法第17條、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⑥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失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事由是: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3)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事由是:①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戰爭和受害人故意;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③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④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⑤遺棄、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⑥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責任;⑦因高壓電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其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或者盜竊電能或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其他犯罪行為而引起觸電事故或者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⑧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第三人責任可以作為行為人的免責事由。

  (4)因環境污染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責任以及完全由第三人導致。

  (5)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有學者認為該責任屬於推定過錯原則範圍,其實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應當屬於免責事由。除此之外,其免責事由還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以及第三人過錯。

  (6)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但是,如果飼養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或者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則應承擔絕對責任,即不能因受害人的過錯進行過失相抵

  (7)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其免責事由是不可抗力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故意。

  (9)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10)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11)為他人提供無償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或者自身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其免責事由是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人的幫工。

  (1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受害人的重大過失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13)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14)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是作為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其適用的前提是①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②不屬於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③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④只適用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

  其主要適用於:①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自己自己受到損害,侵權人逃逸或無力承擔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②危險是有自然原因引起且緊急避險人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且沒有過錯的,行為人應當對受害人適當補償;④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的特殊內容

  《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包括:

  •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 產品質量責任
  • 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 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 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 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 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過錯推定或無過錯責任。受害人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只要證明三個方面:自己有損害;加害人有加害行為;損害欲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要免除自己的責任,要根據法律證明符合法定的免責條款或自己沒有過錯。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章建國.淺析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本條目對我有幫助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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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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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30.155.* 在 2010年9月11日 10:20 發表

新《侵權責任法》出來後,詞條尚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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鲈鱼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9月11日 12:56 發表

已對部分內容做了添加和修改。 MBA智庫百科是可以自由參與編輯和修改的,如有發現錯誤和不足,期待您的指正,或者直接參与編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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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5.41.* 在 2016年1月8日 15:15 發表

我陳振彪的承諾不是私人。是因我們的大中國聲譽辦事,並沒有什麼私人仇恨等的,本人發誓。發言負責人陳振彪和妻子肖雁明。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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