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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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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時,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制度。

公平責任原則的起源

  公平責任原則最早出現於普魯士、奧地利和瑞士的法律中。這些法律規定,對於兒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權行為,基於公平或衡平的特別考慮,可以構成承擔責任的充分理由。其後,有人曾主張,公平責任是併列於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的第三種獨立責任。在德國民法典的起草過程中,曾試圖對於侵權行為人無過錯的情況下實行公平責任作出一般規定,但這種努力最終未能成功。最後,《德國民法典》只在第八百二十九條對無責任能力人致人損害而監督義務人又可以不負責任的情況規定了公平責任,即“出於合理原因的賠償義務”。這種規定方式為大陸法系許 多國家的民法所效仿。 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首次將公平責任 上升為一般原則,該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依本法第403條至 405條所規定之情形,加害入不應負賠償責任時,法院得酌量加窖人及受害人的財產狀況,令其賠償/該條被一些學者看作是採納 公平責任作為一般規則的典範。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 條對公平責任作了概括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的特點

  1、公平責任原則是以公平觀念作價值判斷標準來確定責任的歸屬。

  2、公平責任原則適用於當事人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

  3、公平責任原則主要適用於侵害財產權案件。

  4、公平責任原則只有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按過錯責任來處理有關案件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公平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1、公平責任原則是以公平觀念作價值判斷標準來確定責任的歸屬,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作為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

  2、公平責任原則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雙方當事人都應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院應對此予以認定,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則是不論加害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不影響其承擔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並不限於法律規定的情況,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其適用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4、公平責任原則中存在著分擔損失的問題,其賠償範圍和賠償數額由法院酌情裁量,而無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存在分擔損失問題,其賠償範圍由法律規定,且常常由最高賠償額的限定。

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註意事項

  公平責任原則僅適用於特殊的有限的案件,適用於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而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又都沒有過錯的情況。

  在實踐中,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一、公平責任只能適用於當事人雙方對於損害的發生部沒有過錯的情況。

  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是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此,如果損害的發生歸因於侵害人的過錯,則應由侵害人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如果損害的發生歸因於受害人的過錯,則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如果損害的發生歸因於雙方的過錯,則應當減輕侵害人的責任。有人認為,公平責任主要適用於當事人雙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但並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加害人造成損害雖有過錯,但不宜按過錯責任而只能按公平責任處理。I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加害人對造成損害有過錯的,只能按照過錯責任原則處理,無公平責任的適用。

  二、當事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須屬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應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公平責任與無過錯責任都不以當事人的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但兩者的適用範圍是不同的。無過錯責任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責任,如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產品缺陷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致害責任等。公平責任只能適用於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而法律又沒有特別規定的責任。公平責任與無過錯責任能否並用,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有一種觀點認為,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如果加害人有免責事由,可以適甲公平責任。我們對此持否定意見。因為法律規定無過錯責任的目的就在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以防止出現不公平的情況。而之所以設置免責條件,也是法律認為在出現免責條件時,加入人不應承擔責任。所以,我們認為,公平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個能並用,不能認為在適用無過錯責任不能使受害人得到賠償的,就應適用公平責任。

  三、公平責任是根據實際情況由當書人分擔責任

  公平責任是在不考慮當書人過錯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分擔責任。這裡的“分擔責任”絕不是由當事人平均承擔損害後果,而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失的大小。這裡的“實際情況”,有人認為是當事人的損害程度和負擔能力,有人認為主要是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我們認為,所謂實際情況,應當是損害發生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程度。損害發生的環境、當事人的受益情況及經濟狀況等。應當說,在某種程度上,確定當事人雙方分擔責任時,社會公眾的評判,應當作為一個應考慮的重要因素。只有這樣,對案件的處理才會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公平責任只能適用於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

  侵權行為的客體可以是財產權,也可以是人身權。無論是何種情形,只有在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平責任。因此,只有在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中,才存在公平責任的適用問題,在侵害他人的人格權造成精神損害而進行賠償時,因無財產損失的存在,因而不能適用公平責任。並且,適用於公平責任的財產損失,也只能是直接財產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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