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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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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過錯責任原則

  主觀歸責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有在基於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並且造成了損害的情況下,行為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實質在於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作為確定責任歸屬的根據。具體而言,就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1]

  過錯責任原則最早體現在公元前287年羅馬平民會議通過的《阿奎利亞法》中,該法廢除了同態復仇和人身處罰,拋棄了陳舊的加害責任原則,實行了以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損害賠償責任制度。在此基礎上,經過後來的判例和學說的充實、提煉,形成了一套系統的、成熟的以過失為基準的侵權責任規則。這些規則在查士丁尼國法大全中得到進一步整理和完善,反映了羅馬商品經濟和多元民主政治發展的現實。從11世紀開始,隨著羅馬法的復興,以及近代以來資本主義的發展,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精神在資本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深入貫徹,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愈來愈居於重要的地位。從19世紀起,過錯責任原則相繼在法國、英國、德國乃至整個資本主義世界取得了主導地位。過錯責任原則同保障所有權原則和契約自由原則一起構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支柱。

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

  過錯責任原則構成要件有四個: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係、損害事實。

  1.違法行為:行為人實施了某行為(作為、不作為);

  2.損害事實: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成的不利後果(表現為財產減少、生命喪失、身體殘疾、名譽受損、精神痛苦等);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4.主觀過錯(核心要件):以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為侵權責任的必備、最終、決定性構成要件。

  (1)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表現為行為人對損害後果的追求、放任心態);

  (2)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者輕信而使自己未履行應有的註意義務的一種心理狀態(表現為行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損害後果的心態)。

過錯責任原則的地位[1]

  過錯責任原則橫跨民事責任的兩大領域,既適用於侵權責任,也適用於合同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現行的民法體系中,有四種責任形式,分別是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相對其他三種,過錯責任原則有其特殊性:

  第一、過錯責任原則居於主導地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提交人大討論的民法典草案也規定“由於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充分表明瞭過錯責任原則的統帥地位。一般認為,公平責任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法律為保護受害者的利益而對過錯責任所作之強制性補充。所謂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後果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根據公平觀念,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無過錯責任原則雖然錶面上是一種結果責任,但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則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地說是一種證明責任的轉移,其歸責本質當然還是過錯。

  第二,適用範圍更廣泛。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過錯推定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於特殊侵權行為,公平責任原則是在行為人與受害人都無過錯的場合,為維護社會的衡平,由行為人與受害人對損害後果分擔責任。

  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旨在使行為人對自身的過錯承擔責任,帶有懲罰性和填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帶有補償性,而一般不帶有懲罰性。作為法律上的懲罰來說,有一個原則,即“為自己行為的責任”,無過錯則不予處罰。

  第四,舉證責任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對“過錯”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一方,過錯推定原則的受害人一方只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以及其與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而行為人則需舉證證明自身的行為不存在過錯才能構成抗辯的理由,否則仍需承擔責任。公平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中,受害人一方與行為人一方都不對“過錯” 進行舉證,只有舉證證明損害結果存在以及發生事由存在因果關係即可。

  第五,適用的方式不同。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是法官依職權適用,且在特殊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過錯責任原則是只要存在過錯即可進行歸責,法官依職權無法進行歸責。

  (二)過錯責任原則是合同責任的特殊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不僅在侵權行為法中適用,在合同法中也居於比較重要的地位。一般認為,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但值得註意的是,《合同法》並沒有完全否認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這在《合同法》總則和分則中都有體現。

  從分則看,適用過錯原則的情形主要有:1、無償合同。由於在無償合同中不發生對待給付的問題,因而對無利益一方的要求應該低一些,合同法對此類合同均採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以平衡二者利益。如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2、有償的委托合同。如《合同法》第406條。3、承攬合同。如第265條。4、租賃合同。如第222條等。

  總則也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情形。如第120條、第113條、第119條等,都表明瞭合同法對過錯程度的重視。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建.論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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