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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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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特殊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針對某些侵權類型,法律對其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予以特別規定的侵權行為,這些規定有別於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特殊侵權行為的特征

  (1)特殊侵權不採用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過錯要件。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種特殊侵權的要件在法律上有著具體、明確的要求。特殊侵權的這一特征是因為特殊侵權責任中大多數責任的替代性,使得特殊追侵權行為一般不以過錯作為追究責任的構成要件。

  (2)從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看,特殊侵權行為通常不是由造成損害的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而是由與該損害有關係的人來承擔責任,如公務、職務侵權,以及因為物件而引起的損害賠償。這就表現出承擔責任的“替代性”。替代性反映的是承擔責任的人與致害行為人或致害物件之間存在的某種聯繫,並不是對受害人發生直接的致害關係,在法律上屬於間接的致害關係,如果責任人是以自己的直接行為致人損害就應當以一般侵權標準承擔責任。

  (3)特殊侵權行為以法律明確的特殊條款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這種特殊表現為該類條款只適用於某項具體的侵權行為而設立的責任條款,對其他侵權行為不普遍適用。

  (4)特殊侵權行為在舉證責任上與一般侵權行為存在不同。多數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和推定過錯的歸責原則,但也有一些特殊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比如醫療事故侵權。不過,對於一些特殊的侵權行為而言,即使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與一般侵權也不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和救濟。

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①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②適用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不採用“誰主張,誰舉證”的適用方法,而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即先推定加害人有過錯,然後由加害人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

  ③在特殊侵權行為案件中有一些是因為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受害人有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④特殊侵權行為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是國家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產品責任、地面施工致人損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等。

特殊侵權行為的種類

  一、國家機關職務侵權。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產品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超標污染環境的事實發生,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損害。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建築物致人損害。

  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建築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是一種推定過錯責任。

  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八、被監護人致人損害。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但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的區別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與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二者的區別是:

  1)構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權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過錯,而一般侵權行為以行為人有過錯為成立要件。

  2)抗辯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權行為中適用的抗辯理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不能成為特殊侵權的抗辯理由。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為賠償損失;而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除賠償損失外,還有如返還財產、排除妨礙、停止侵害等。

  4)適用的範圍不同。為了防止特殊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被濫用,特殊侵權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範圍內。而一般侵權行為的範圍則沒有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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