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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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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Products Liability)

目錄

什麼是產品責任[1]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因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這一概念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理解既包括產品有缺陷致人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也包括產品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責任(違約責任);狹義的理解僅指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的分類

  產品責任一般分為兩類:

  一、生產者應當承擔的產品責任,

  即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產品責任,

  即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後,銷售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的性質[1]

  我國民法學者一般認為產品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責任,具有兩層含義:

  其一,它是一種侵權責任而不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責任。

  我國的產品責任是獨立於違約責任的一種侵權責任。它不以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為前提,而是基於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這一事實而產生的,它是對法律(或說法定義務)的直接違反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因此,無論是與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有直接合同關係的消費者、用戶,還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產品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賠償。

  其二,它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而不同於其他一般侵權責任.

  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歸責原則的適用方面。普通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作為特殊侵權責任的產品責任,則大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說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受害人無須證明加害人有無過錯,而只需要證明產品的缺陷、損害、有缺陷的產品之使用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產品責任的立法 [1]

  我國沒有以產品責任為題制定產品責任法,有關產品責任的法律規範分散在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公佈)等法律中。1986年由國務院發佈了《工業產品責任條例》,其後部分省市和經濟特區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產品責任(或產品質量)條例。

  在總結上述立法及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了我國產品質量法(草案),該草案於1993年2月22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成為正式法律,並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因產品質量法的施行,《工業產品責任條例》應當自然失效。我國產品質量法是有關產品質量的行政和民事責任的綜合性法律,其第三章“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第四章“損害賠償”主要是關於產品責任的規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第六章“爭議的解決”、第七章“法律責任”等也部分涉及產品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以及對某些產品責任案件適用法律的意見,也構成我國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的聯繫與區別[2]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1)聯繫在於:兩者都是經營者違反產品質量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產品責任專指因產品缺陷引起的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包含產品責任,即包括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賠償責任。

  (2)區別在於:

  ①二者的性質不同。

  產品責任是基於侵權行為導致的責任,它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權,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產品質量責任中的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屬於合同責任,是違約責任的一種。產品質量責任包括相應的責任、產品瑕疵擔保(合同責任)、產品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以及刑事責任,是一種綜合責任。

  ②二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不同。

  產品責任承擔責任的條件是產品存在缺陷,並且實際造成了第三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產品質量責任違反的是買賣合同的瑕疵擔保義務,即默示擔保明示擔保和產品缺陷。默示擔保,是指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有強制性要求,即使當事人之間有合同約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這種義務;明示擔保,是指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其在對消費者作出說明或陳述時所承諾的標準。只要不符合三項依據之一,生產者、銷售者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損害事實不同。

  產品責任的損害事實是人身傷害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而產品質量責任的損害事實是產品自身的價值的損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間接損失

  ④可否選擇責任承擔者存在不同。

  發生產品責任時,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銷售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而發生產品質量責任時,消費者只能向與其存在合同關係的銷售者要求賠償。責任主體不同。產品責任的主體只限於生產者和銷售者,通常與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職員無關;但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除了生產者和銷售者外,還包括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

  ⑤二者的訴訟管轄地不同。

  發生產品責任時,消費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生產品質量責任時,消費者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雙方若在合同中有約定管轄的話,則適用合同的約定。

  ⑥責任產生的時間不同。

  產品責任只能產生於損害結果發生之後,沒有損害的事實就不可能產生產品責任,而產品質量責任則產生於產品的生產、銷售、管理、使用、消費等任何一個環節,只要上述任何一個環節出現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的行為或者存在損害的事實,就有可能產生產品質量責任,並不一定在產品使用中有損害事實作為承擔責任的要件。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張新寶.《產品責任(上)》[M] 第二十二章 產品責任
  2. 胡建梅.對產品責任、產品質量責任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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