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瑕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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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瑕疵責任又稱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因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即產品質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質量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的責任。
我國的產品瑕疵責任有如下特點:
1、產品瑕疵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當事人無權協商。
2、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對產品瑕疵造成的損害負連帶責任。如果產品瑕疵屬於產品運輸者,倉儲者的責任,由產品製造者,銷售者追償。
3、受害者即是因產品瑕疵而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消費者。
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有著明顯差別,產品瑕疵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而產品缺陷責任屬於侵權責任。兩者差別主要是:
1、產生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同。產品瑕疵責任表現為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而產品缺陷責任的產生是基於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有權主張產品瑕疵責任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購買產品的主體,而有權主張產品缺陷責任的權利主體是因產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產品的購買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責任主體不同。對於前者,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主張權利,銷售者承擔保修、包換、包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後,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向其它責任主體追償。而對於產品缺陷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消費者可以選擇要求銷售者或生產者承擔責任。
4、訴訟時效不同。產品瑕疵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而產品缺陷責任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並且還適用最長訴訟期限10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