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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缺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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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產品缺陷責任

  產品缺陷責任是指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導致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後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

  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後,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應承擔責任,這些條件就是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

  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對各種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損害而應承擔責任所應具備條件的高度概括。合理的責任構成要件的確定與運用,不僅使歸責具有明確的尺度和可行的辦法,而且有助於司法審判人員在正確地理解並運用歸責原則的基本價值和內涵的基礎上,公平、合理的處理缺陷產品侵權案件。

  從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出發,我們主張應以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事實,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存在為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產品存在缺陷是產品缺陷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必要條件。產品存在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產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生產缺陷,生產缺陷是指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藝、程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製作或最終產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產品達不到產品規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標準”。

  2)設計缺陷,指產品在設計時在產品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經營缺陷,指產品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險。如沒有適當的警示說明,運輸者、銷售者對產品缺陷有責任的,也屬經營缺陷。比如說如果藥品生產廠家不按規定要求規範製作藥品說明書,為了不影響藥品銷路而故意刪除藥品說明書中"不良反應"說明,儘管該藥品質量合格,仍屬有"缺陷"之產品。仍應負產品侵權法律責任

  2、損害事實的存在

  如果產品有缺陷但未造成損害後果,就不發生產品缺陷責任問題。換句話說,產品缺陷責任的發生依損害事實的存在為根據。這種損害既包括對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人身的損害。受害人既可以是產品的購買人,也可能是產品的使用人,或者是既非購買人又非使用人的第三人。

  3、損害後果與產品缺陷之間有因果關係

  即損害後果是由於產品的缺陷所致,而不是由於他人把產品作為實施侵權的工具造成的。產品缺陷責任中的因果關係表現為產品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的相互聯繫,而不是表現為某種具體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聯繫,因而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其所受損害是產品缺陷在事實上的結果,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告成立,而不必證明該缺陷是其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或直接原因。

產品缺陷責任和產品瑕疵責任的差別

  產品缺陷責任和產品瑕疵責任有著明顯差別,產品瑕疵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而產品缺陷責任屬於侵權責任。兩者差別主要是:

  1、產生責任的前提條件不同。產品瑕疵責任表現為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而產品缺陷責任的產生是基於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有權主張產品瑕疵責任的權利主體只能是購買產品的主體,而有權主張產品缺陷責任的權利主體是因產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包括產品的購買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責任主體不同。對於前者,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主張權利,銷售者承擔保修、包換、包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後,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向其它責任主體追償。而對於產品缺陷責任,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即消費者可以選擇要求銷售者或生產者承擔責任。

  4、訴訟時效不同。產品瑕疵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限為1年。而產品缺陷責任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並且還適用最長訴訟期限10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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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產品缺陷責任"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202.108.198.* 在 2011年1月28日 14:57 發表

說產品瑕疵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是明顯錯誤的。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都是產品瑕疵加害型侵權行為引發的責任,區別不大。請查民法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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