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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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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

目录

什么是产品责任[1]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产品有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狭义的理解仅指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分类

  产品责任一般分为两类:

  一、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

  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

  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性质[1]

  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具有两层含义:

  其一,它是一种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

  我国的产品责任是独立于违约责任的一种侵权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它是对法律(或说法定义务)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无论是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用户,还是其他第三人,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均可要求赔偿。

  其二,它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而不同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

  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普通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则大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说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只需要证明产品的缺陷、损害、有缺陷的产品之使用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的立法 [1]

  我国没有以产品责任为题制定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公布)等法律中。1986年由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责任条例》,其后部分省市和经济特区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产品责任(或产品质量)条例。

  在总结上述立法及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我国产品质量法(草案),该草案于1993年2月22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成为正式法律,并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因产品质量法的施行,《工业产品责任条例》应当自然失效。我国产品质量法是有关产品质量的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其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第四章“损害赔偿”主要是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等也部分涉及产品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对某些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也构成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在于:两者都是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产品责任专指因产品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2)区别在于:

  ①二者的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它是一特殊的民事侵权,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产品质量责任中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相应的责任、产品瑕疵担保(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以及刑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②二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产品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产品质量责任违反的是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即默示担保明示担保和产品缺陷。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即使当事人之间有合同约定,也不能免除和限制这种义务;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在对消费者作出说明或陈述时所承诺的标准。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损害事实不同。

  产品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与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产品质量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

  ④可否选择责任承担者存在不同。

  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通常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职员无关;但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除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⑤二者的诉讼管辖地不同。

  发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或其他第三人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产品质量责任时,消费者只能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若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的话,则适用合同的约定。

  ⑥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产品责任只能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没有损害的事实就不可能产生产品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只要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或者存在损害的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产品质量责任,并不一定在产品使用中有损害事实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张新宝.《产品责任(上)》[M] 第二十二章 产品责任
  2. 胡建梅.对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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