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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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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主观归责原则又称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实质在于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根据。具体而言,就是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1]

  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体现在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的《阿奎利亚法》中,该法废除了同态复仇和人身处罚,抛弃了陈旧的加害责任原则,实行了以过错为责任要件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经过后来的判例和学说的充实、提炼,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成熟的以过失为基准的侵权责任规则。这些规则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进一步整理和完善,反映了罗马商品经济和多元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从11世纪开始,随着罗马法的复兴,以及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精神在资本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深入贯彻,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愈来愈居于重要的地位。从19世纪起,过错责任原则相继在法国、英国、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取得了主导地位。过错责任原则同保障所有权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一起构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支柱。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

  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有四个: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

  1.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某行为(作为、不作为);

  2.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核心要件):以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侵权责任的必备、最终、决定性构成要件。

  (1)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态);

  (2)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表现为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损害后果的心态)。

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1]

  过错责任原则横跨民事责任的两大领域,既适用于侵权责任,也适用于合同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

  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有四种责任形式,分别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对其他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有其特殊性: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居于主导地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提交人大讨论的民法典草案也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充分表明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统帅地位。一般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为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对过错责任所作之强制性补充。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后果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无过错责任原则虽然表面上是一种结果责任,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则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地说是一种证明责任的转移,其归责本质当然还是过错。

  第二,适用范围更广泛。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是在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无过错的场合,为维护社会的衡平,由行为人与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分担责任。

  第三,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旨在使行为人对自身的过错承担责任,带有惩罚性和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带有补偿性,而一般不带有惩罚性。作为法律上的惩罚来说,有一个原则,即“为自己行为的责任”,无过错则不予处罚。

  第四,举证责任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过错推定原则的受害人一方只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以及其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而行为人则需举证证明自身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才能构成抗辩的理由,否则仍需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一方与行为人一方都不对“过错” 进行举证,只有举证证明损害结果存在以及发生事由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第五,适用的方式不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法官依职权适用,且在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过错责任原则是只要存在过错即可进行归责,法官依职权无法进行归责。

  (二)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责任的特殊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不仅在侵权行为法中适用,在合同法中也居于比较重要的地位。一般认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并没有完全否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这在《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中都有体现。

  从分则看,适用过错原则的情形主要有:1、无偿合同。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如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2、有偿的委托合同。如《合同法》第406条。3、承揽合同。如第265条。4、租赁合同。如第222条等。

  总则也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如第120条、第113条、第119条等,都表明了合同法对过错程度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1.0 1.1 陈建.论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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