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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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法是經濟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各國都很重視產品責任立法。開展中外產品責任法比較研究,有益於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有利於保護廣大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豐富法律責任理論,使中國的產品責任法更加科學化、規範化。
在外國法中,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有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品責任法是確定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此種民事責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中國產品責任的主要規定見之於1993年的《產品質量法》中。該法採用產品質量責任的概念。產品質量是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質量標準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了上述要求,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害而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其中,承擔民事責任分別指承擔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賠償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聯繫在於,產品質量責任包含產品責任,即產品侵權賠償責任。區別在於:(1)判定依據。前者判定依據包括:默示擔保、明示擔保、產品缺陷。只要不符合三項依據之一,生產者、銷售者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後者判定依據僅指產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險。(2)承擔責任的條件。前者只要產品質量不符合默示擔保或明示擔保之一,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害,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後者承擔責任的條件是產品存在缺陷,並且實際造成了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3)責任的性質。前者包括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賠償責任,其中產品瑕疵擔保責任屬於合同責任。而後者僅指侵權責任。
美國《統一產品責任示範法》對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數額未設限制。實踐中,產品責任案件的賠償額逐年上升,法院判處高額賠償金的現象相當普遍,以至部分生產者和產品責任人不堪重負。
目睹了美國產品責任訴訟出現的高額賠償金所帶來的種種問題,各國開始規定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允許各成員國在立法中規定生產者對同類產品的同樣缺陷造成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的總賠償額不得多於7000萬歐洲貨幣單位。該指令同時規定,損害是指財產損失,但其價值不得低於500歐洲貨幣單位。也就是說低於此者,不認為是本指令所稱的“損害”。
中國的《產品質量法》未對賠償限額作出規定。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產品責任案件的賠償數額比較少,因而暫不存在數額驚人以致影響經濟發展的問題。
規定賠償最高限額是因為已對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如不規定損害賠償限額,讓企業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將影響新產品的開發,不利於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