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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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後,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並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
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準。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雇佣合同、勞動合同、合伙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於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並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
- 1、合同形式的選擇 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為書面式合同形式有較強的證據力,在發生糾紛時,便於取證;而口頭合同的證據力較差,在發生糾紛時不易證明合同的存在及相關內容,雙方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得到確切的證據,常常因無據可查而不易分清責任。因此,當事人應儘量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雖然比較複雜,但通過書面文字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詳盡、具體、肯定地表示出來,這不僅僅大大加強了簽約雙方的責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書面承攬合同也以成為可信的書證,成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正確裁決案件的重要根據,因此,當事人應儘量採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雖說書面形式有可能會減少締約的機會,但與可能引發違約而造成了損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後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當然,對那些能夠即時清結的承攬合同,比如少量的複印、修理、快速擴充等,自無訂立書面合同的必要。
-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是承攬合同非常重要的條款,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
對定作人而言,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藉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後續服務。相對而言,承攬人卻希望儘早獲取報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訂立後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這樣不至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於非常被動的境況。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無論定作人還是承攬人,都十分關註報酬條款的簽訂,當然,報酬條款的最終確定不僅僅取決於各方的談判能力,更取決於雙方的實力對比及市場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相對而言,定作人的優勢是較為明顯的。
簽訂合同時都有被欺詐的風險,合同欺詐的手段也是層出不窮,承攬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應註意下列幾點,以防欺詐:
- 1、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實際履約能力
首先要判斷有無該企業、單位,因為在實踐中有私刻公章簽訂合同的現象發生,也有個別幾個人自行組織起來,既不辦理工商登記,也不領取營業執照,以某“中心”、某“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此外,還要審查授權簽約的個人有否簽約許可權。其次要判斷對方是否隱瞞自己的經營範圍訂立了超越經營的承攬合同。針對上述兩項,要仔細審查對方出示的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資料的真偽,審查授權委托書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必要時,可以去當地工商部門進行查檔。第三要瞭解對方的資信狀況,這包括綜合經濟狀況和綜合商業形象兩大要求。前者包括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生產經營能力等;後者包括商譽、商業道德等。
- 2、要求對方設定擔保
簽訂合同時,對那些沒有足夠的履約能力或者履約能力不易查清的企業、單位,可要求對方設置擔保,以督促其履行合同,設置擔保時應符合《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對方違約沒有如約履行合同,要註意在有效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關於擔保註意事項,本網站將另文詳述。
- 3、認真審查合同條款
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琢磨合同條款,一定要將合同條款儘量明確,不能有不明確、含糊其辭的條款,或引起歧義的條款。有時技術協議書和圖紙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均應當簽字蓋章,審查合同條款時也應當充分註意此點。審查合同看似簡單,實則專業性很強,最好請律師代為審查。
- 4、明確約定管轄法院
在爭議解決條款里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由己方法院管轄,這也是防止欺詐的一種方法。
合同編號:
定作人: 簽訂地點:
承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承攬項目、數量、報酬、交貨期限
項目名稱及內容 | 計量單位 | 數量 | 工作量(工時) | 報酬 | 交付期限 | |
---|---|---|---|---|---|---|
單價 | 金額 | |||||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註: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技術標準、質量要求:
第三條 承攬人對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第四條 定件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條 承攬人使用的材料由 人提供。材料的檢驗辦法:
第六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承攬項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來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條 工作成果的檢驗標準、方法和期限:
第八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條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大寫) 元。
第十條 定作人解除承攬合同應及時書面通知承攬人。
第十一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 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定作人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 承攬人 承攬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韓效亮.《承攬合同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