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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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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修理合同[1]

  修理合同是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好損壞的物品、設備、交通工具等並收取費用的合同

修理合同與修繕合同的區別[2]

  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複損壞的物品,由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車、修理手錶、修理自行車等。

  修繕合同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繕房屋等不動產,定作人為此支付約定報酬的合同。如維修漏雨的屋頂、修複倒塌的圍牆。

  由於修理合同與修繕合同區別隻在於前者針對動產,後者針對不動產。因此,它們在具體條款規定上都是一致,所以將它們列在一起介紹。

修理(修繕)合同格式[2]

  修理(修繕)合同

  定作人:

  承攬人:

  第一條修理修繕項目

  1.修理修繕項目名稱為:——

  2.修理修繕項目數量或任務量為:————————

  3.修理修繕項目酬金為:——元。

  4.修理修繕完成期限為:——

  第二條定作人供料

  1.所供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

  2.所供材料的數量:——————(千克);

  消耗定額:——————

  3.所供材料的質量為:——————

  4.所供材料的單價為:————————

  總金額為:——————

  第三條修理修繕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1.修理修繕工作的質量要求

  2.修理修繕工作的技術標準:

  第四條承攬人對修理修繕物負責條件及期限

  1.承攬人對修理修繕物負責的條件:

  2.在——日/月內,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以外,修理修繕物由承攬人負責修複。

  第五條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辦法及保密

  1.修理修繕中所需技術資料、圖紙由——一方提供。

  2.保密要求:(註意,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對於承攬的工作保密的,應寫明承攬人要嚴格遵守保密條款,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

  第六條驗收標準、期限和方法

  1.驗收標準為:

  2.驗收期限為:

  ①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期限驗收承攬人完成的工作。

  ②驗收前,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3.雙方當事人對承攬項目的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質量監督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包裝要求及包裝費用負擔

  1.包裝修理修繕物的材料為:

  2.包裝修理修繕物的方法為:

  3.包裝修理修繕的標準和要求:

  4.包裝費用由——————一方負擔。

  第八條交貨方式與地點

  1.交付修理修繕物的期限:

  2.交付修理修繕物的方式:

  3.交付修理修繕物的地點:

  第九條定金預付款

  1.承攬人可要求定作人支付——元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不能要求返還定金;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攬人給付預付款——元。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或賠償金;有餘額的,可以請求返還。3.支付定金的時間為:——————交付預付款的時間為:——————

  第十條結算方式與期限

  1.定作人應在承攬人交付符合要求的修理或修繕物的——日/月內,進行結算

  2.定作人採用——————(寫明是現金結算,還是轉賬結算,還是銀行匯款結算)作為結算方式

  第十一條承擔方違約責任

  1.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質量完成修理或修繕任務,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按質論價;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攬人應負責繼續修理或修繕,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修理或修繕後,仍不符合約定,定作人有權拒收並由承攬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承攬人完成修理或修繕任務少於約定,定作人仍需要修理或修繕的,應繼續依約進行,補充修理或修繕的部分要按逾期交付處理;少完成的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要由承攬人賠償。

  3.承攬人未按約定包裝修理或修繕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承攬人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要承擔因此支付的費用

  4.承攬人逾期交付修理或修繕物,應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___元,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5.承攬人不能完成工作,應償付不能完成工作部分的價款總值的——(一般為10%~30%)或酬金總額的——%(一般為20%~60%)的違約金

  6.異地交付的修理或修繕物,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承攬人應支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7.實行代運或送貨的,承攬人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人,除負責運到正確地點或接收人外,還須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違約責任。

  8.由承攬人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提供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9.承攬人未對定作人的供料進行檢驗,或雖檢驗發現不符合要求但卻未在約定期限內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修理或修繕工作的質量、進度承擔責任。

  10.承攬人擅自調換定作人供料或修理物零部件,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承擔賠償定作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二條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定作人中途變更修理或修繕物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2.定作人中途終止合同,要償付承攬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一般為20%~60%)違約金。

  3.定作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供料或提供其他準備工作,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修理或修繕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還應償付承攬人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損失。

  4.定作人逾期領取定作物的,應給付——元違約金,並承擔承攬人因此支付的保管費、保養費。定作人逾期6個月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有權變賣定作物,所得價款扣除報酬和保管費後,應退還定作人;若變賣所得價款不足,定作人應補償不足的部分;如定作物不可變賣,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償付違約金。

  6.定作人無故拒收修理或修繕物的,應承擔承攬人的損失。

  7.定作人變更交付修理或修繕物的地點或接收人,應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人的供料或修理或修繕物毀損的,承攬人取得合法證明後,可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2.在合同履行期後,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人所供材料或定作物毀損的,承攬人不得免除責任,但若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生的,定作人應承擔賠償承攬人損失的責任。

  第十五條糾紛解決方式

  履行本合同時,當事人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註意,雙方不同意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變更或解除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第十七條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承攬人與定作人各持一份。

  定作人:(簽章)

  地址: 郵編:

  承攬人:(簽章)

  地址: 郵編:

  簽訂日期:——年——月——日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陳年冰編著.合同法與合同爭議的解決.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2. 2.0 2.1 李顯冬主編.農村實用合同.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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