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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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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由(General Defenses)

目錄

什麼是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法律規定或者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或者不適 當履行合同義務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免責事由的內容

  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

  (一) 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註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二) 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三) 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是由可歸責於債權人的原因引起的.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不同的原因

  從總體上講,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較之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受到了更多的限制,從而使違約責任更為嚴格。這是因為:

  第一,合同法的目標之一是鼓勵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需要對免責事由作嚴格的限制。

  第二,合同關係發生在債權人債務人之間,若非因不可抗力,而是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儘管很難確定債務人主觀上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讓無過錯的債權人向與其毫無關係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違約責任強調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負責,因此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對於債務不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以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樣的責任。

  第四,在合同法中,法律允許自行設立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但當事人不得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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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鲈鱼,贾利佳.

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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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3.82.* 在 2009年10月10日 10:01 發表

想請問一個問題在租賃國有土地期間,土地被規劃,徵用,合同明文規定如果出現重大規劃和徵用情況,本方無條件搬出,並且對方不負任何責任。請問本方是否能夠得到地上建築物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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