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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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不能任意運用,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民事原則最基本,適用最廣泛的歸責原則,但在一些應適用過錯原則的侵權損害賠償中,受害人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或自身的不足,難以舉證證明至害人主觀上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則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一些特殊的侵權損害賠償,還應根據損害事實,直接推定致害人主觀上有過錯,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以平衡致害人與受害人的利益,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態 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處:
一、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
過錯責任原則採取"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在過錯推定責任中,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受害人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被告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二、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
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 有影響。
三、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
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於在過錯推定責任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雙方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在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即使能夠證明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除非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