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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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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過錯(Contributory Negligence)

目錄

什麼是混合過錯

  混合過錯又稱“過失競合”‌,‌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不僅加害人有過錯‌,‌而且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形‌。《民法通則》對混合過錯責任承擔明確作了規定‌,‌該法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這是我國現行法律對混合過錯及其民事責任的具體表述‌。‌

  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範圍時,雙方所負擔的責任的大小應以各自的過錯程度來確定。這樣確定,實際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不讓加害人負責,而歸受害人自己承擔。在這裡,加害人只負責由於自己過多所應承擔的責任。

  在確定混合過錯的責任範圍時,還有一種情況應與加以註意,就是在一定情況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作為免除加害人責任的根據,但是這種情況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混合過錯的特征

  混合過錯與一般的侵權形態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致害人與受害人的主觀過錯相混合

  混合過錯不同於共同過錯‌,‌共同過錯是致人損害的數人均有過錯‌,‌不涉及到受害人的過錯問題‌。‌而混合過錯則不僅致害人一方有過錯‌,‌而且受害人一方也有過錯‌。

  2、損害發生的原因相混合

  在混合過錯中‌,‌致害人一方與受害人一方的行為‌,‌均是損害發生的原因‌法。商‌如果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損害發生‌,‌則無論是致害一方的原因還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構成混合過錯‌。

  3、受害人一方受有損害

  混合過錯的結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損害‌,‌而不是雙方受有損害‌。實踐中‌,‌當雙方的行為互給對方造成損害時‌,‌這實際上是兩個侵權行為‌,‌而不是混合過錯‌。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就自己的侵權行為所致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可見‌,‌在混合過錯中必須存在受害人的過錯‌法。商‌正確認識受害人過錯的性質和形態‌,‌對民事責任的承擔也非常重要‌。

混合過錯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1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這一規定雖是就合同制度中的受害人過錯而言的‌,‌但在侵權行為法中同樣適用‌。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受害人同樣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以避免致害人承擔更重的民事責任‌,‌受害人若不盡此種義務‌,‌則應對擴大的損失負責‌。‌

  同時‌,‌受害人的過錯也不同於致害人的過錯‌。致害人的過錯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且常常具有不法性‌。‌而受害人的過錯主要是未對自身的財產和人身安全盡註意義務‌,‌其主觀上一般為過失‌。‌如果受害人主觀上為故意‌,‌則意味著受害人有意造成自身的損害‌,‌致害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就無因果關係‌。

  混合過錯發生後‌,‌產生何種法律後果‌,‌民事責任如何承擔‌,‌應視混合過錯的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可以視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致害人的民事責任‌。‌

  受害人對損害的擴大有過錯的‌,‌可參照《民法通則》第114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 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由受害人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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