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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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過錯也叫共同侵權行為,或叫共同致人損害,就是兩個以上的人由於共同的過錯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權利及人身權利的損害。它是侵權損害賠償一般責任中的一種特殊形式。
構成共同過錯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加害人,而且加害人必須是具有行為能力的人。無行為能力人之間和無行為能力人與有行為能力人的共同加害行為不構成共同過錯。另外,加害人的行為須共同作用於同一加害客體。
共同過錯可根據加害人之間有否意思連絡而分為有意思連絡的共同過錯和無意思連絡的共同過錯。有意思連絡的共同過錯加害人之間應負連帶責任;無意思連絡的共同過錯加害人之間各自應按比例承擔責任。共同過錯加害人之間的過錯性質和過錯程度可能不一致,因此,他們承擔的責任也不應相同。即使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場合,加害人之一全部賠償以後,在其內部仍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1、加害人必須是兩個或兩上以上,單個加害人不能構成共同過錯。
2、數個共同加害人之間在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即有共同致人損害的故意或過失。特別是共同過失亦構成共同過錯,這與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是不同的。
3、數個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而不是把加害人中每個人的獨立行為所引起的後果簡單地機械相加的總和。同時,共同加害人造成的損害必須是致他人損害,而不是使他們自己遭到損害或包括他們自己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4、數個共同加害人的過錯行為與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在以上四個特征中,前一個是形式上的特征,後三個是實質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