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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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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權(Rights of the person)

目錄

什麼是人身權

  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

人身權的分類

  一、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獨立人格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公民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等。

  1、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2、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範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3、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4、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併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5、名稱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於其他組織而為自己確立的一個特定標誌。法人的名稱應能反映其營業性質、業務活動及隸屬關係。

  6、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身體的外部表現,並通過傳統美術和現代科學將人身體的外部表現在客觀上再現,如通過雕塑、攝影、畫像等。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征,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所以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併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7、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幹、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

  8、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身份權

  二、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係所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同時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身份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身份權主要有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等。

人身權的法律特征

  1、人身權是一種與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的民事權利

  通常情況下,人身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讓與他人,即不得買賣﹑轉移﹑贈與或繼承。

  2、人身權是一種沒有直接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利益民事權利

  因此人身權不能用金錢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觀念對其作出評價。但這並不意味著人身權與財產沒有任何關係。事實上,人身權與財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繫,它往往是財產關係發生的依據併為權利人帶來財產利益

  3、人身權是一種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權利

  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主體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都負有不妨害權利主體人身權的義務。民事主體在自己的人身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可依法自行保護或請求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人身權是一種支配權,其權利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自主行使該權利,而無須他人的協助。如自然人對自己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利可直接進行支配,並且在支配這些權利時不需要特定的義務人予以協助。

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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