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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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權(Right of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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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名稱權[1]
名稱權是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轉讓自己的名稱併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
名稱權的內容[2]
名稱權包括四項基本權利:
(1)名稱設定權
即法人及其他組織享有為自己設定名稱的權利,他人不得強制干預。對於名稱的設定,各國採取不同做法,一是採自由主義,法律不加限制,可以自行選定名稱;二是採限制主義,法律規定商號、法人的名稱應當表明其經營種類、組織形式,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我國立法採折衷主義,對於法人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設定名稱,非經依法登記,不取得名稱權。對於個體工商戶、合伙等自然人組合,依其自願,可以設定名稱,也可以取字型大小。
(2)名稱使用權
名稱經依法登記,即產生名稱權人獨占使用效力,法律予以保護。在登記地區內,不得再予他人登記經營同一營業性質的名稱,未經登記而使用者,為侵害名稱權。在同一地區內,數個單位曾使用同一名稱,其中一方經登記後,其他單位不得再使用該名稱,否則亦為侵權。名稱使用範圍應以登記核准的範圍為限,限於本省、本市、本縣等。
(3)名稱變更權
名稱權人在使用其名稱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變更自己登記使用的名稱。名稱變更,可以部分變更,也可以全部變更。變更名稱必須依法進行變更登記,一經登記,原登記的名稱視為撤銷,不得繼續使用。
(4)名稱轉讓權
依《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合伙、個體工商戶有權轉讓其名稱。名稱轉讓可以是部分轉讓,即將名稱使用權轉讓於他人使用;也可以是全部轉讓,即將名稱權全部轉讓於他人享有。部分轉讓者,名稱權人仍享有名稱權,仍得自行使用其名稱;全部轉讓者,原名稱權人喪失名稱權,受讓人成為該名稱的權利人。
名稱權的特征[3]
1.名稱權的性質是人格權,是絕對權、專屬權、固有權、必備權。名稱權是法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等之所以為主體的基本權利之一,不享有名稱權,民事主體不能成立。
2.名稱權的主體是法人和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特殊的自然人組合。法人應包括企業法人和其他非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均是特殊的自然人組合,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及其他類似的組織。
3.名稱權的客體具有明顯的財產利益因素。這主要表現在商業名稱上,老字型大小、老商號、名牌企業效益好、信譽高,必然帶來高利潤,因而其商業名稱具有較高的使用價值。基於此,名稱權具有可轉讓性這一顯著特征,區別於其他人格權,也區別於姓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