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設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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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設定權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設立人,有權為所設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設定名稱。根據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名稱的設定。[1]同時,設定名稱必須予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不享有名稱權。可見,與姓名權相比,名稱權自主的範圍要小得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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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設定權的類型[3]
一是採取自由主義,法律不加限制,可以自行選定自己的名稱;
二是採取限制主義,法律規定商號、法人的名稱應當表明其經營種類、組織形式,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甚至規定對未設定名稱的,“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應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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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設定權的相關規定[4]
我國法原則上對名稱採真實主義,企業名稱一般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①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②字型大小、商號(應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③行業或經營特點;
④組織形式。
與姓名權不同的是,一個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註冊的同行業名稱相同或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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